遏止「黃牛」屯票轉售 文化部4種退換票機制即日上路

2018-05-16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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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於今(16)日公告施行修正藝文表演定型化契約規定,總共4種退換票新制即日起上路。(資料照,陳怡潔辦公室提供)

文化部於今(16)日公告施行修正藝文表演定型化契約規定,總共4種退換票新制即日起上路。(資料照,陳怡潔辦公室提供)

每當熱門樂團、歌手開唱,票券開賣當天,粉絲朋友一定都經歷過要到售票網頁、機台前卡位的「搶票」,手腳或者網路稍微一慢,就只能上網「跪求讓票」。然而除了粉絲之外,造成票券秒殺售罄的另一理由,還有可能是「黃牛」屯票轉售。為改善此現象,文化部於今(16)日公告施行修正藝文表演定型化契約規定,總共4種退換票新制即日起上路,供活動主辦方選擇適用方案,同時也推出懶人包讓民眾快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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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演唱黃牛現象,文化部今日公告施行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即不得記載事項》第4、6、7點,包含原來表演前10天內的方案,共擬定4種退換票機制,此外也推出圖文懶人包,讓民眾、業者更清楚了解規範。新增條例於即日開始生效,今日開始販售的活動票券皆適用。

4項新制包含:

1、演出前10天內不可退換票,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格10%。
2、僅購票後3天可退換票,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格5%。
3、演出前20天內不可退換票,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格10%。
4、級距式退換票:演出前31天退換票者,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格10%;演出前11-30天,手續費上限30%;前3-10天者,手續費上限為50%;演出前2日不可退換票。

文化部指出,活動主辦方可選擇其中一種方案使用,並須於售票時預先告知消費者,此外也須於購票頁面揭示其他3種方案,未依規定揭示者,則適用《消保法》第56-1條罰則: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經再次限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期許透過此次修訂退換票機制,逐步引導商業模式改變,讓熱門的活動場次,多於票券可以及早釋出,減少屯票及惡意掃票現象;多元退換票方案可以因應不同類型表演節目,以保障真正喜歡藝文活動的消費者。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7年修正案說明 by Anonymous vHs4cPQb on Scri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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