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立法委員連署提案,認為文化創意是一種有價資產,對於藝文活動展演票務的交易秩序,應以法律方式加以規範,方能保障文化創意產業以及消費者之權利,因此擬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增訂第10-1條,對於加價轉售藝文票券,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課處「按張數與扣除成本後每張價差之十倍至五十倍」的罰鍰,以防止黃牛從中炒作並獲取不法暴利。此外,修法草案更特別針對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藝文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予以加重處罰,得對之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