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學生開賣黃牛票?不是媒體說了算

2015-04-19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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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創立網路平台代訂高鐵票,卻被媒體質疑有賣黃牛票之嫌。取自「坐領高鐵票」臉書

學生創立網路平台代訂高鐵票,卻被媒體質疑有賣黃牛票之嫌。取自「坐領高鐵票」臉書

近日各家電視、平面媒體紛紛報導一則新聞:幾位國立大學研究生,創立網路平台代訂高鐵票,有賣黃牛票的嫌疑,並以鐵路警察的說法佐證,認為他們遊走法律邊緣,可能觸犯鐵路法。這則消息讓我這位關心創業議題的法律工作者頗為意外-難道你情我願,你下單,我跑腿,最後收取一點服務費,也是社會不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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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引用鐵路法第65條第一款:「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在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第65條只說:「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新法廢除自由刑與罰金,改採行政罰,可按張計算,最高罰十倍。問題是,什麼叫「加價出售」?

語言的特性,就在於詞彙本身的文義,解釋起來可能有多種可能性,法律更是如此。法律工作不是單純地說文解字,而是在每個案例中,考量立法者所要傳達的精神與規範目的,挑選出最符合法律精神的一種解釋可能。若是法律文字的文義包含多種可能性,可是有些卻不是立法者想要規範的,此時的解釋就要排除這些不合目的者-在法學解釋中,這叫「目的性限縮」,是每個法律系學生在大一、大二就該知道的法學ABC。

法官們當然也知曉此一解釋方法。關於鐵路法第65條,早有判決指出:「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所謂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其規範之目的與精神,應係為預防行為人事前未經其他特定乘客之委託,即將全數或多數、一種或多種之車票 (一般出現於當連續假期火車票一票難求之情形或其他熱門之班次車票))大量買下,再伺機加價出售圖獲高利 (即俗稱黃牛票,相同情形例如賣座電影之黃牛票等是);若行為人事先係接受其他乘客之委託代為訂購特定車次、路程之車票,俟取得車票再送達訂戶手中並予加收服務費用,與上開情形自不可等量齊觀。」換句話說,法官認為這條是在防止不肖人士藉由囤票、哄抬價格來牟取黃牛的不法利益,必須是事先買進,伺機售出才算。如果只是被委託代訂,後去取票,向委託人酌收跑腿服務費,與立法目的所要防堵之行為應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高等法院85年上易字第2731號判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12號判決、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判決意旨參照)

103年6月的修法,也使得65條從犯罪偵查的追訴程序,改由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成為行政處分。然而,不論是檢察官或鐵路警察,認事用法都應該符合法律解釋的精神,切莫讓合理的服務創新模式,成為不諳法意的犧牲品。

*作者曾任職管理顧問公司,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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