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酒駕毒駕的做半套修法?

2022-02-2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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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為了「與時俱進」與「符合現狀」的修法條文,竟然還要是『累犯』與『得』公布,試問,這種改革豈不是為德不卒的半調子打太極拳作為?(資料圖,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

一個為了「與時俱進」與「符合現狀」的修法條文,竟然還要是『累犯』與『得』公布,試問,這種改革豈不是為德不卒的半調子打太極拳作為?(資料圖,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

針對嚴懲酒駕、毒駕已成台灣社會的公敵與修法共識,媒體報導,日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明定酒駕只要是「10年內『累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並提高酒駕同乘者的「連坐罰」金額,處以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據悉,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併案審查「朝野立委」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25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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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遏止酒駕累犯,修正條文將酒駕、拒測酒測再犯的「累計期限」由現行5年延長為10年,且酒駕、毒駕只要是累犯,新增條文明定將由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至提高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部分,則排除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不在此限。坦白說,是項修法仍充滿「僥倖與鄉愿」的妥協味道,講白了,一個為了「與時俱進」與「符合現狀」的修法條文,竟然還要是『累犯』與『得』公布,試問,這種改革豈不是為德不卒的半調子打太極拳作為?

一個再簡單不過的道理就是,類似酒駕、毒駕的違法傷人事件,從一開始就沒有可以「初犯」的空間與時機存在,「不可以就是不可以」,怎麼還會有「10年內『累犯』」的邏輯空間呢?遑論,就是為了遏止有人心存僥倖違法而須要「警惕揚惡於公眾」,初審修法竟然還是定調侷限於『得』公佈姓名照片,而不是具有強制性的『應』字,試問,這難道要告訴上述諸多酒駕毒駕的「牛鬼蛇神」們,上述違法還是有些許「賭一把」的空間?準此,還是要請朝野立委們「接地氣」的做點實事吧。

*作者為前中國國民黨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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