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觀點:從王力宏事件看臺灣婦女運動

2022-01-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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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的形象因為婚變一夕破滅。(圖 / 取自維基百科)

王力宏的形象因為婚變一夕破滅。(圖 / 取自維基百科)

王力宏事件,其前配偶李靜蕾發出的聲明稿中提及:「….女性選擇為家庭全心付出擔任家庭主婦,雖然表面上是屬於『無酬』的工作,但這只是家庭成員角色的分工,不論外出工作或在家做家事,都是家中重要的支撐,甚至是一個全年無休、24小時多重角色(例如:保姆/老師/清潔工作者/司機/總管/伴侶/特助等工作)。這份工作的薪酬應該加總計算,加上以你的能力不外出工作所失去的機會成本。這應是所有家庭主婦透過自己努力應得的薪酬,而不是被贈與或施捨的……」引起家庭主婦共鳴及社會大眾的關注與討論。這也是臺灣婦女團體長久以來的主張及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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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婦女運動向來被社運界認為是較為成功的先例,尤其是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民法親屬編制定於1930年大陸時期,其中許多規定囿於傳統觀念、充斥男尊女卑的價值判斷。離世7年的婦運前輩施寄青老師,生前長期致力為離婚婦女權益奔走,她出錢出力,號召多個婦女團體,1990年10月20日由婦女新知基金會、臺北市晚晴婦女協會、臺北市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共同組成「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召開近百次的研討會議提出新晴版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版本,展開「牽手出頭天,修法總動員」萬人大連署活動;開辦民法諮詢熱線;組織「婆婆媽媽立法院遊說團」監督修法進程,公布對立委觀察評鑑報告;「婆婆媽媽法院觀察團」進入地方法院家事庭觀察法官是否具有性別意識、或有性別盲點,並定期舉行記者會公佈法院開庭觀察報告。

透過婦女團體的倡議、個案訴訟上的爭取,以及大法官釋憲,成功令主管機關法務部在1994年10月5日提出民法親屬編三階段修法計畫,就有關子女監護及姓氏、夫妻財產、夫妻住所等規定予以翻轉。但令人遺憾的,有關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的修訂,至令仍有許多不符性別平等正義之處仍待努力。

日前參加一場政府委託案探討有關「離婚配偶經濟分配公平性」的專家諮詢會議,不禁感慨同樣場景在25年前、15年前一模模、一樣樣。筆者和婦團代表從參與1997年12月20日立法院召開夫妻財產制問題公聽會、2007年1月23日立法院退休金納入夫妻財產分配公聽會中早已倡議此一主張。25年來,政府部門欠缺民法親屬編修法的後續動力,總以「繼續研究、暫不採納」為藉口,在臺灣實施「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滿10年;即將召開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之時的官樣回應,依舊無視離婚婦女經濟需求人權保障。我們的法律仍在原地踏步,連帶的無法展開法治教育讓夫妻真正認識到夫妻間財產分配應有的觀點及權利義務,以致於個案發生時無從救濟而必須採用如此兩敗俱傷的方式玉石俱焚,何其慘烈!令人不忍!

臺灣離婚後夫妻財產的爭取困難重重。不只實體規定有待修正,程序上如何落實財產分配也應一併配套。

曾經處理過一個個案,夫妻倆大學畢業後,夫先去當兵、之後上補習班補習國考,好不容易前後花了5年的時間考上了司法人員,結訓後外遇想要離婚。如果按照目前民法規定,妻子5年來賺的錢都投入家用,先生5年來也没收入,以致離婚當下雙方名下均無財產,並無剩餘財產可以列入分配,妻子與其胼手胝足奮鬥,先生拿到金飯碗之後即將髮妻掃地出門,依法妻子一毛錢也拿不到,這樣公平嗎?

再舉一個例子,夫妻倆皆有律師執照,先生執業,太太在家生產、照顧家庭。20年後如果談及離婚,結算先生名下資產淨值2000萬元,按現行法律規定,先生一半1000萬元,太太一半1000萬元,試問,在當今的社會脈絡下,先生拿1000萬元和太太拿1000萬元是一樣的嗎?對他們往後的人生規劃是一樣的嗎?拿到1000萬的太太還有可能可以重新回到就業市場嗎?只要看看臺灣中高齡婦女的勞動參與率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這還不算上先生如果隠匿財產,太太根本拿不到。臺灣法律要求太太必須舉證證明離婚當下先生名下還剩有多少財產,這對没有公權力的太太而言,如何有能力可以當「柯南」?

因此,婚姻關係存續中累積的無形資產:智慧財產、人脈、社會聲望、客戶資源、資格、證照等皆應納入分配考量;退休金、保險給付也應按婚姻存續期間占總工作年限納入分配範圍。更重要的,夫妻間夫妻財產的揭露要賦予更強的義務,尤其在離婚清算時,可以仿美國要求當事人誠實填報資產,如同臺灣的陽光法案,如有不實申報應負刑事偽造文書罪責,始有可能落實夫妻財產分配。

現代女性普遍受有高等教育,如能投入就業市場也能有其一片天地,只因夫妻間家庭任務分工,對於因家務負擔而無法就業的200多萬女性,從離婚婦女經濟保障角度,夫妻財產制度應該不只是清算過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而已,更要看到離婚後弱勢方未來的生活、就業及社會重建,就擔任家庭照顧者因為在家工作失去的機會成本,如何予以補償也應在制度上予以規劃。向來實務上把夫妻財產分配視為單純財產事件,但如果納入考量未來的處理,也許應該讓法院有更多職權介入的空間。但如何確保法院職權介入的品質,那又是另一個法官教育的工程,這也正是司法性別正義的實踐。

*作者為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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