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關說疑雲及枉法裁判之省思

2021-05-1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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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以《枉法裁判罪》起訴高明哲前法官,並建請北院宣告褫奪公權。(示意圖,柯承惠攝)

北檢以《枉法裁判罪》起訴高明哲前法官,並建請北院宣告褫奪公權。(示意圖,柯承惠攝)

壹、關說疑雲:蕭仰歸為兒(蕭賢綸)關說案

2021/5/7北檢以《枉法裁判罪》起訴高明哲前法官,並建請北院宣告褫奪公權。該案源於十幾年前「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為兒(蕭賢綸)關說案」,高明哲當時為該案二審審判長(高本院98 年交上訴字第 169 號肇逃案,下簡稱該案),而該案判決被告無罪並由高審判長親自書寫判決書,可說是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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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獲無罪判決,理應是可喜之事」,但如「被告應是有罪,法官卻刻意改判無罪?」則另涉枉法裁判,悖於法官良知及妨害司法公正。尤其承審法官如受請託關說或收受賄賂時,更嚴重斲傷司法公正及信譽。枉法裁判可由法院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案,審判長高前法官是否應迴避?」

首先,筆者認為該案審判長高明哲前法官應行迴避。原因為高明哲前法官與蕭仰歸前法官私交甚篤,且被告蕭賢綸與高審判長、其子女或家人均認識,憑此點應足以認定「刑訴法制上法官迴避之理由」。本件個案確實具有強烈迴避事由,尤其若有事證已涉關說或知悉「蕭仰歸、高明哲前法官」兩家庭之私交等,依法、法理及為求司法判決之客觀公正,高前法官對該案應予迴避。

法院審理而言,應由法院調查、客觀聽審及依事證心證形成後為判決之,該案如細部論「裁判評議(高院三名法官)」,倘「審判長直接強迫或間接關說,或意圖使受命法官、陪席法官遵從其意見改判無罪」,則司法危矣!申言之,有多少司法個案是透過此種方式「運作?」只是未達枉法裁判程度,懇請慎思。

「如堅信被告無罪,為何再審開庭前,被告撤回上訴?」

該案二審改判無罪後,因檢方未上訴以無罪定讞。詎料,「十年後!」案經高檢署事後調查,愕然發現,該案審理程序嚴重瑕疵,乃聲請高院再審並獲准;惟被告蕭賢綸於高院再審期日開庭前撤回上訴,該案乃以一審判決「判刑6月、易科罰金18萬元及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3萬元」定讞結案。或可推論其深悉法律,熟知再審顯然不利之可能或風險甚高,決然撤回上訴,可見其高明。然該案被告父親蕭仰歸曾為「最高法院法官且執掌審判多年」,若是真的堅信被告無罪,為何不信賴司法公正,尋求公正清白之無罪判決?或可供吾人深思及深省。

「隱藏的漏洞:檢方未上訴?」

至於另一個不能說的秘密是什麼?我們省思一個可能隱藏的「枉法裁判漏洞(濫權不追訴罪)」,亦即該案檢方為何未上訴?是否覺得該案被告無罪應予支持?該案二審改判無罪,事隔十年「檢方卻又重啟調查,聲請再審獲准?」又經十二年「檢方起訴高明哲前法官枉法裁判」並痛批高「身為法官應公正廉明、建請北院褫奪公權」,彷彿之間,不經令人痛心疾首,頓感昨非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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