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政院修惡法?無過失致人傷害逃逸之實務問題

2021-04-1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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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針對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提出重大修正草案,法務部強調該修法草案經行政院縝密審查研究後提出。(示意圖)

行政院日前針對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提出重大修正草案,法務部強調該修法草案經行政院縝密審查研究後提出。(示意圖)

行政院日前(4/8)針對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提出重大修正草案,法務部強調該修法草案經行政院縝密審查研究後提出。或許其立意良善,但細思極恐,該草案對於實務審判運作或人權之危害甚深,當深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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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草案將實務上「肇事」的定義,明白的定義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這點值得稱許。惟然,請仔細看以下這段刑法修法草案內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同樣的,草案中規定:無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分別處2年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靜下心來觀察「無過失致人傷害、重傷、死傷而逃逸?」縱然立法理由寫的洋洋灑灑,其原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肇事逃逸所產生的風險或危害,在於杜防因交通意外發生後「因逃逸所生的危害」或「來不及救助所產生的遺憾」,但其起因在於無過失所生的交通意外,請注意怎能恣意判斷是否逃逸?

當然,以上修法草案的規範在於「逃逸」這個行為,這點不難理解。智者以諭而明,談談實務上面對的困難吧?

當發生車禍的瞬間是「無過失」,通常最常見是「行駛中的(輕微)擦撞」,駕駛人顯然主觀上欠缺主觀認知,接下來的「客觀行為」是「駕駛交通工具(逕自)離去」。請問:「這符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重點是法官、檢察官怎麼判斷或評價「逃逸?」

當告訴人指證歷歷,講述「撞人、擦撞、有撞到…不可能不知道啦!怎麼可能沒感覺?」;或案經履勘行車記錄器顯示:「你沒感覺車子有震了一下?」、「你車子進行中有稍微減速?為何加速離去?」、「為何沒有留在事故現場?」以上都可能是法官或檢察官綜合事證依法判斷「逃逸」的要件。那更嚴重的是,如果欠缺「客觀事證呢?」委由告訴人、證人證詞,此時判斷「逃逸」顯然更加困難,關鍵即在於「法官及檢察官之心證」。當此次新修法草案一旦通過,實務上偵查及審理必然增加許多重大負擔,重點即在於「交通意外無過失而發生事故後,逃逸之認定!」

刑法的規範在於「故意及過失責任」,此次修正草案「強加上無過失及逃逸」這樣的連結,顯然忽略交通意外的事件本質及發生頻率,也凸顯政院此次修法之缺失,筆者肯認此次修法草案的目的或立意良善,但針對「無過失、逃逸」二者間的連結、論證及刑責規範,審酌實務上偵查、審理、被告舉證及人權保障等,該草案顯然危害人權甚深!衷心懇求三思,也懇求立法機關深思大法官釋字777號解釋、理由書及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所提見解,是為至盼。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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