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啟事】〈不思考柯​震東案?〉

2014-08-21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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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傳媒》8月20日〈不思考柯震東案?兩岸司法哪天也害你〉報導一文中指出,「柯震東涉毒是刑事案件」,隨即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83條、第91條,陳述中國公安單位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擁有的相關權益,並表示中國公安刻意迴避《刑事訴訟法》,另闢蹊徑對柯震東施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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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更正與說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至357條,只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行為,才適用於刑事處罰,「施用毒品」並不是,這點與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不一樣,在台灣,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都以有期徒刑論處。

也就是說,柯震東涉嫌吸食大麻,觸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吸食、注射毒品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百元以下罰款。此本為行政案件,非刑事案件。

而這裡的「拘留」,指的便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的處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也正是柯震東被中國公安施以14日的處罰。

那麼,「行政拘留」的相關通報程序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第2項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1條也明載,「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或者依法不執行的情況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及時」2字非常模糊,沒有明確期限,但柯震東的案例中,家屬沒有「及時」被通知,柯震東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況下,可能就影響了他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能力,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柯震東是「被處罰人」,的確有權自行申請行政復議,但若身陷囹圄,又少了「近親屬」協助奔走,提擔保人、繳保證金,對於他依法享有的權益確實有所影響。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也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公安機關也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這些所謂的保障,究竟有沒有落實?在中國公安一開始就沒有「及時通知家屬」,已損害當事人的權益,並且讓當事人孤立無援的狀況下,變得更難檢驗。

無論如何,原報導誤稱柯震東涉嫌吸食大麻是刑事案件、中國公安刻意迴避《刑事訴訟法》云云,源於記者查證不力,誤導讀者,特此更正、說明並致歉。

另註:

中國公安究竟有沒有即時通報柯震東家屬,目前倒成為一場羅生門。

陸委會日前證實中方未及時通報,並表示這樣的作法違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未來會向中方反映。柯震東經紀人柴智屏也表示,柯父未接到公安通知電話,而是在18日飛抵北京打開手機後,柯父才收到簡訊通知。

中國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昨晚卻又表示,公安於8月15日晚間,對柯震東做出拘留14天的行政處罰,16日下午依法通知柯父,柯的律師也與公安機關取得直接聯繫。

但柯震東父親表示,他們根本還沒請律師,沒有這號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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