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四):辯論階段

2017-09-2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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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認為,從組織和指揮這一塊來講,因為組織本身就不成立,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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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們回到梅花計劃本身,本案的客觀事實是彭宇華實施建立分群、擴大QQ群的規模,對群成員通過共享方式傳播思想,要求群管理員寫學習心得,這些行為的性質,應該是一種將來成立政黨類的組織做宣傳、造輿論、凝共識、選人才的一個準備階段的行為,是屬於策劃行為。

首先,梅花公司計劃本身,對組織推進階段的設計是,前期2012—2017年是圍觀中國、守望相助,中期的組織形成是「兩岸牽手」,也就是說「兩岸牽手」是「圍觀中國」的備用群,它是從圍觀中國群中精選成員加入。在「兩岸牽手」群的基礎上面未來向政黨方向發展,所以從梅花計劃本身來看,組織的形成、組織的建立是在5年之後的中後期。前期的階段性主張是傳真相、醒公民、維權利。按照他計劃是,把QQ群發展到100萬人,QQ群是什麼呢?是建立傳播思想的群眾基礎陣地,它並不是組織本身。所以這些行為的性質都是宣傳發動的一個策劃行為,並不是建立組織的實施行為。

我們看本案的客觀事實,由於梅花計劃本身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沒有得到彭宇華構成的經理層核心人員史某某的認可,在武漢會議之後,僅僅註冊了五個分群,達到了兩千人的規模。圍觀中國QQ群發展為五級100萬人的龐大計劃便天折,彭宇華也放棄了。

3,公訴人講到有組織綱領、有計劃、有步驟,其實都是梅花 計劃內容的本身,由於梅花計劃沒有形成組織綱領,沒有達成共識,所以梅花計劃構想的步驟還在宣傳發動階段便天折。

4,關於組織構架和人員分工,同樣是停留在彭宇華的計劃、 設想層面,沒有落實。我們從法律上面評價該行為的性質,不僅看是不是有計劃,關鍵是看有沒有落到實處,產生該行為預期的效果。

5,彭宇華實施的策劃行為,沒有聚眾實施。無論是撰寫梅花計畫,是他獨自完成,還是在武漢會議上面宣講梅花計劃,也是他一個人在宣講,那麼與會成員並沒有達成共識,所以這樣的一個行為,武漢會議的聚會行為,它不是一個聚眾犯罪,彭宇華不能以首要分子來定罪量刑。

第二,因為不是首要分子,所以彭宇華不能對「圍觀華南」群在李明哲主導下的圍觀活動行為負責。

第三,我們認為,對彭宇華的行為,應當是從三個階段來看。按照第一個階段,根據主客觀相適應的原則,他在第一個階段並沒有形成主觀犯意,所以那個時候的圍觀活動不能作為犯罪來看,至於第三個階段,這個他已經放棄了犯罪行為,這個應該作為他量刑的一個重要考量情節。

第四,關於開平徵稅案和他有沒有組織圍觀炒作開平徵稅案以及其他的圍觀活動,這個今天的庭審我覺得已經非常清楚地查明了,在2013年4、5月,彭宇華與史某某、李明哲鬧翻以後,沒有組織過任何的圍觀中國的任何圍觀活動,開平徵稅事件現有的證據僅僅只能夠證明他參加了華南會議討論的會議,他只是列席了,並不是組織者和召集者,而且在會議上面討論了開平徵稅事件以後,會後他有沒有組織實施,有沒有參與實施,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所以我們認為,指控他參與圍觀開平事件是缺乏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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