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四):辯論階段

2017-09-2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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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合議庭充分考慮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以首要分子,酌情從寬處理被告人彭宇華。發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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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彭宇華的另一位辯護人是否有補充意見。

辯1: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現在可以自行辯護。

被告人:
我沒有意見,由律師代表發言。

審判長:
現在,由李明哲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3:
審判長、審判員,湖南岳州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明哲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本案被告人李明哲的辯護人。我們通過庭前的多次會見和仔細查閱本案的案卷,並參加了庭前會議及今天的庭審過程,對本案進行了全面的分析,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的意見,請採信。

第一點,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李明哲不應當被認定為顛覆國家政權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都是聚眾犯罪的靈魂和核心,他們主持制定犯罪計劃,指揮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決定性作用。從如下的事實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明哲不是首要分子。

其一,在2012年5月,是由彭宇華最初成立的「兩岸牽手」QQ群,李明哲是被拉攏加入,那個時候他只是普通的成員。

其二,梅花公司是彭宇華的構想,該計劃書是彭宇華獨自創立,李明哲沒有參與製作組織綱領性文件《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

其三,彭宇華將《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初稿發給了每一個小組成員。李明哲只是普通成員之一,並沒有對計劃書提出實質性修改意見。彭宇華供述他向每一個人發放了一份打印的梅花公司計劃書,他在長沙獨自製作。在製作過程中與史某某進行了商量。

其四,梅花公司召集骨幹成員線下密謀,確定組織結構,在武漢召開的「兩岸牽手、揚起風帆」全國精英同學會,是由彭宇華講解《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宣布梅花公司的組織架構。此次會議李明哲是沒有參與的。

其五,梅花公司的組織架構中實際安排李明哲是海外聯絡。史某某在2017年7月28日供述,證明了李明哲是海外聯絡,但是李明哲沒有做過相關的海外聯絡工作。

其六,彭宇華以兩岸牽手聚攏了史某某等人時,李明哲這個時候還沒有加入。李明哲所在的「圍觀華南群」最初是彭宇華提出,丁某某組建當群主,後來交給葛某某做群主,因李明哲時間多才最後成為群主。

其七,雖然李明哲參加了同城聚會,但每次聚會的人數都很少。

其八,在2013年,彭宇華計劃再次召開骨幹聚會時,李明哲又不去參加,導致該會議沒有召開。證明了李明哲參會的積極性不強。

其九,李明哲2012年至2016年期間,通過網絡大規模散播抨擊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的圖文,這種行為只屬於煽動顛覆政府政權的行為,不屬於顛覆政權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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