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四):辯論階段

2017-09-2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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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指派給李明哲的律師張忠偉。(取自官方微博)

中國指派給李明哲的律師張忠偉。(取自官方微博)

(編者按)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的李明哲案9月11日在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完畢,雖然台灣輿論普遍認為這是一場流於樣板的刑事程序,但在中國媒體的報導下,這場樣板劇的全程經過卻讓人不易查閱與搜尋,解讀判斷中國的司法制度、李明哲涉案的事證、中國藉由這場樣板戲傳達的政治資訊,均難以進行。

【g0v-hackath26n 五週年黑客松專案】將這場樣版劇的整個過程做成逐字稿,以CC0 釋出至公眾領域,並稱「忠實呈現逐字稿與截圖(尤其是各種被提出的『事證』),是進行深入討論的基石」。風傳媒特轉錄如下,並附上該專案的原始連結,以供讀者參考。

辯論階段(一)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審判長: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控辯雙方應當圍繞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

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們受岳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併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就本案的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合議庭在定罪量刑時予以考慮。

一、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詢問了證人,出示了物證,播放了視聽資料,宣讀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電子數據、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上述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且相互印證,充分證明了彭宇華、李明哲主觀上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行為的事實。

《兩岸牽手群公告》、《圍觀中國群公告》、QQ聊天記錄等書證、電子數據,相關證人證言以及兩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彭字華在網上長期受異見人員、境外網站的影響,對我國現行基本政治制度產生懷疑,並先後建立了「兩岸牽手」和「圍觀中國」QQ群,發展成員並擴展群影響。被告人李明哲進入「兩岸牽手」和「圍觀中國」QQ群後,經常在群裡發表一些推崇台灣和西方政治制度、詆毀大陸國家制度的文章,在李明哲等人的影響下,彭字華逐漸產生了建立組織,顛覆國家制度的犯罪故意。

「圍觀中國」旗幟等物證、《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銀行帳戶查詢記錄等書證、武漢會議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相關證人證言以及兩名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證明被告人彭宇華在上述思想的支配下,制訂《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在該計劃書中,確立了建立政黨、推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目標,設計了實現目標的路徑圖、時間表。為落實《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以梅花公司為基礎,共同組織、策劃、實施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

第一,彭宇華召集核心骨幹成員在武漢開會,在會上,彭宇華對該計劃書進行了解讀,組織與會人員討論,明確了組織架構和成員分工。

第二,彭宇華、李明哲按照「武漢會議」的分工及《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設計,設立兩岸牽手、圍觀中國群的區域分群,並在群中任管理人員、對圍觀系列群成見進行管理和教育培訓,形成核心骨幹體系,肆意攻擊國家制度,灌輸推翻國家制度的理念。

第三,彭宇華、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等QQ群內設定圍觀主題,組織群成員圍觀、炒作廣東開平徵稅事件等熱點、敏感事件,形成線上線下的炒作模式,誹謗、攻擊國家制度,意圖造成民眾對我國現行體制和政府的不滿和對立。

第四,李明哲赴福建、廣西等地組織「圍觀華南」QQ群成員進行同城聚會、利用聚會聚集人員、擴大組織規模和影響、大肆抹黒、攻擊我國國家制度,還利用網絡社交平台肆意誹謗、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制度,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在網絡上與馬某某等人討論以暴力方式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兩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本案的社會危害和應當引起的警示。

新中國建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 30 多年以來,我國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實施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建設等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充分展示了我國基本政治制度的優勢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事實證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才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根本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任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和制度安全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藉本案的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想要提醒並告誡每一位公民: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尊嚴不容褻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大陸公民,港澳台人士,還是外國人,一旦觸犯我國刑法,都將受到我國法律的追究。作為中國公民,根據憲法規定,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大陸和台灣不可分割,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國家強大、民族強盛,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每一個中國人生存、發展、尊嚴的保障;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關係兩岸同胞的福祉,關係全體中華兒女的福祉,兩岸應當在堅持「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攜手共進,共謀發展。必須堅決抵制反華勢力蓄意在網絡上發布的攻擊我國國家制度、國家政權的圖文、視頻等,更不能利用網絡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行為。

三、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故意支配下,有組織、有綱領、有目標、有措施、有步驟地組織、策劃、實施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行為,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係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彭宇華是「兩岸牽手」等系列QQ群的建立者,是梅花公司的發起者,是《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起草者、推動者和實施者;被告人李明哲是彭宇華產生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重要蠱惑者,《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重要參與者,也是梅花公司的核心骨幹,梅花公司運作計劃的重要實施者。兩被告人在共同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過程中均係首要分子。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對罪行極其嚴重、拒不悔改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嚴懲;對於確有悔改表現、認罪悔罪的,也應當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根掘《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和今天的庭審過程中,彭宇華、李明哲能夠認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請法庭綜合全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態度,依法對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作出罪、責、刑相適應的公正判決。審判長,公訴意見發表完畢。

辯論階段(二)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你現在可以自行辯護。聽清意思沒有?

彭宇華:
我沒有要說的。

審判長:
下面由彭宇華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2:
審判長、審判員,湖南唯平律師事務所和湖南昌言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宇華的委託,指派鄧松律師和余纓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我們接受委託後,會見了被告人彭宇華,研究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出席了庭前會議,就本案的開庭審理的程序和證據問題提出了辯護和質證的意見,剛才在法庭上又對全部指控證據一一發表了質證意見。

以下辯護人對證據質證意見部分不再贅述。辯護人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結合法律規定,為被告人彭宇華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第一大點,本案被告人彭宇華不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對被告人彭宇華不應以首要分子處罰。對此,辯護人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闡述:

第一,本案的被告人彭宇華和被告人李明哲,包括武漢會議的參加人員,和先後擔任過兩岸牽手、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等QQ群的群主、管理員幾十人之間沒有形成緊密的關係,他們相互是鬆散的,各自按自己的意識獨立的實施犯罪行為。雖然在武漢會議上,被告人彭宇華有建立梅花公司這個犯罪組織的意願,並且製作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還作出了人員分工,但是在實際中並沒有落實。被告人彭宇華在武漢會議上向參會人員宣講《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內容,但是沒有得到參會人員的響應,更沒有在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上簽字,武漢會議上也沒有正式的宣布梅花公司的成立。所謂分工也是一句空話,分工人員各搞一套,也沒有以梅花公司或者以被告人彭宇華為核心進行犯罪活動。被告人彭宇華在武漢會議上的表現是其個人的一個煽動、宣傳、鼓動的行為,梅花公司是停留在被告人彭宇華的書面上的計劃中的一個組織,不是一個事實上已經形成了的犯罪組織。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宇華成立了梅花公司這個犯罪組織與本案的事實不符。

第二,梅花計劃書是由被告人彭宇華獨自完成,雖然被告人彭宇華在製作《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時聽取了其他人員與同案被告人李明哲、證人等的意見,但是其他人員沒有直接參與梅花計劃書的起草,事後的修改,被告人彭宇華與被告人李明哲和證人分別是通過網絡點對點的進行交流,這一行為不是在聚眾的情形下完成。不符合刑法97條的規定的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的認定。

第三,在武漢會議的參會人員之間沒有形成指揮與被指揮,上下 層級的關係,他們都不聽命於誰,也沒有形成事實上的組織、策劃、指揮的核心人物。本案的證據顯示,被告人彭宇華實際對其他人員沒有指揮的能力。因彭宇華不同意搞線下圍觀和轉發秦永敏的文章,被告人李明哲和證人就退出了圍觀中國群,被告人彭字華也退出了圍觀華南群,這足以證明他們完全是按照各自的意思進行活動。同時本案公訴機關也沒有指控作為犯罪組織的梅花公司的成員究竟有哪些,被告人彭宇華所聚之眾是哪些人員?由此可見被告人彭宇華不是聚眾犯罪中的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四,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在被告人彭宇華建立的「兩岸牽手」和「圍觀中國」和其他別人建立、控制的QQ群中,有在被告人彭宇華的組織、策劃、指揮下的線上和線下圍觀活動,既無線上的聚眾犯罪更無線下的聚眾犯罪活動。而且現有證據表明被告人彭宇華是反對線下進行圍觀。被告人彭宇華希望能夠在QQ群裡進行社會熱點和群體事件的轉發、圍觀,但是沒有以造謠、歪曲事實來召集QQ群成員或者網絡人員進行有組織的攻擊抹黑執政黨和人民政府的形象的犯罪事實。圍觀華南群召開過八次會議,被告人彭宇華2012年12月只參加過一次,並且不是組織者。

綜上所述理由,本案被告人彭宇華沒有進行聚眾犯罪的事實,對被告人彭宇華不能以首要分子來進行處罰。

第二大點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彭宇華的犯罪行為應區別三個階段對待,以體現罰當其罪。

  1. 被告人彭宇華在2012年5月建立兩岸牽手群、圍觀中國群。對社會熱點和群體事件關注,是其思想接受西方政治價值觀,走向反對四項基本原則道路的演變開始。被告人彭宇華建立這些個QQ群、開通騰訊微博,關注社會的熱點和群體事件,關注網絡大V,其思想動因首先是出於同情弱勢群體和社會弱者的心理,想為這些人搭建平台講話。這一時期由於他大量的不明是非的接受了西方和台灣反對中國共產黨,反對我國的國體和政體的宣傳,意識形態開始發生轉變,由最初的議政熱情轉向非法政治活動,於2012年10月開始著手寫《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這一時期雖然彭宇華有一些不當言論,但是無明顯的犯罪行為。

  2. 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彭宇華以梅花計劃書為藍本,召集多人召開武漢會議,宣講梅花計劃,意圖建立梅花公司,到2013年2月份,這段時間是被告人彭宇華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活動的行為,是被告人彭宇華犯罪行為的主要事實部分。

  3. 2013年3月以後,被告人彭宇華退出了「圍觀華南」群,再沒參加任何線上線下的活動。「圍觀中國」群也在事實上處於休眠狀態。直到今年3月27日彭宇華被國家安全部門抓捕。在這一段時間,無論被告人彭宇華出於什麼樣的主觀和客觀原因,在事實上彭宇華已經停上了犯罪活動。在這期間,辯護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表明,被告人彭宇華參加了一系列金融服務類的職從業資格考試,取得了金融、證券、基金、私募等四個從業資格。

提請合議庭應當區別三個階段考慮對被告人彭宇華的處罰,第一階段是被告人彭宇華思想演變的階段。第三階段彭宇華在客觀上停止了犯罪活動,區別不同的階段更加符合本案的事實,是為了對被告人彭宇華做到罪刑相適應,罰當其罪。

第三大點辯護意見,起訴書指控的第四筆犯罪圍觀開平稅案,公訴機關指控證據沒有揭示「開平稅案」的真相究竟是什麼,被告人彭宇華是如何「通過歪曲事實,誹謗和攻擊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所以「開平稅案」因指控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第四大點,被告人彭宇華的認罪悔罪態度比較好,認識也比較深刻,有坦白的情節。通過被告人彭宇華的認罪悔罪書,可以看到被告人彭宇華走上顛覆國家政權犯罪道路帶來的警示。一段時間以來,農民工、務工青年在政治思想教育上的缺席,自媒體在精神污染上的缺管,從客觀上都對被告人彭宇華的思想演變起了毒化、孵化、催化的作用。現在被告人彭宇華能夠從自己的主觀上深刻反省相信是其走向新生的開始。同時本案的處理還可以比較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周世鋒、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認定和處罰,做到司法尺度的大體統一。

請合議庭充分考慮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以首要分子,酌情從寬處理被告人彭宇華。發表完畢。

審判長:
彭宇華的另一位辯護人是否有補充意見。

辯1: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現在可以自行辯護。

被告人:
我沒有意見,由律師代表發言。

審判長:
現在,由李明哲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3:
審判長、審判員,湖南岳州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明哲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本案被告人李明哲的辯護人。我們通過庭前的多次會見和仔細查閱本案的案卷,並參加了庭前會議及今天的庭審過程,對本案進行了全面的分析,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的意見,請採信。

第一點,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李明哲不應當被認定為顛覆國家政權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都是聚眾犯罪的靈魂和核心,他們主持制定犯罪計劃,指揮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決定性作用。從如下的事實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明哲不是首要分子。

其一,在2012年5月,是由彭宇華最初成立的「兩岸牽手」QQ群,李明哲是被拉攏加入,那個時候他只是普通的成員。

其二,梅花公司是彭宇華的構想,該計劃書是彭宇華獨自創立,李明哲沒有參與製作組織綱領性文件《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

其三,彭宇華將《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初稿發給了每一個小組成員。李明哲只是普通成員之一,並沒有對計劃書提出實質性修改意見。彭宇華供述他向每一個人發放了一份打印的梅花公司計劃書,他在長沙獨自製作。在製作過程中與史某某進行了商量。

其四,梅花公司召集骨幹成員線下密謀,確定組織結構,在武漢召開的「兩岸牽手、揚起風帆」全國精英同學會,是由彭宇華講解《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宣布梅花公司的組織架構。此次會議李明哲是沒有參與的。

其五,梅花公司的組織架構中實際安排李明哲是海外聯絡。史某某在2017年7月28日供述,證明了李明哲是海外聯絡,但是李明哲沒有做過相關的海外聯絡工作。

其六,彭宇華以兩岸牽手聚攏了史某某等人時,李明哲這個時候還沒有加入。李明哲所在的「圍觀華南群」最初是彭宇華提出,丁某某組建當群主,後來交給葛某某做群主,因李明哲時間多才最後成為群主。

其七,雖然李明哲參加了同城聚會,但每次聚會的人數都很少。

其八,在2013年,彭宇華計劃再次召開骨幹聚會時,李明哲又不去參加,導致該會議沒有召開。證明了李明哲參會的積極性不強。

其九,李明哲2012年至2016年期間,通過網絡大規模散播抨擊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的圖文,這種行為只屬於煽動顛覆政府政權的行為,不屬於顛覆政權的首要分子。

以上事實表明,李明哲在本案中只是一個積極參加者,而不是首要分子。這是我的第一個大觀點。

第二點,被告人李明哲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較大社會危害後果。從如下幾個方面可以看出:

其一,被告人李明哲參與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是沒有利用境外資金及其他勢力支持。

其二,被告人一夥沒有在中央及地方竊取黨、政、軍重要職位,同時也沒有拉攏具有重大影響的野心家和政治家,沒有形成實施和平演變的基礎。被告人的主要行為是抨擊性的言論,抨擊政府不能直接推翻國家政權,只有推翻國家政權的意向。

其四,被告人李明哲沒有具體落實顛覆的行動,只有參與組織、策劃及煽動的行為。

其五,李明哲支持的是非暴力運動。僅僅只組織了圍觀敏感事件,沒有實施的後續行動。

其六,李明哲雖是台灣人,但沒有結合台獨分子實施本案的犯罪。

其七,被告人李明哲在2012年到2016年期問所寫的文章,很多是轉發的兩岸政治、三權分立、司法權、媒體自由化以及台灣土地的改革與民主的發展經過,這些內容不是對國家政治制度的誹謗與漫罵。

這是第二個大觀點。

第三點,本案起訴書的第5、6筆犯罪事實屬於教唆行為,但被教唆的對象並沒有實施教唆的犯罪。應當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教唆罪,是指以勸說、引誘、授意、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圈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圈的人,致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圈來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本案中第五筆指控被告人李明哲是通過QQ空間、臉書、微信發表文章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第六筆指控李明哲與他人討論以暴力方法顛覆國家政權,表示不排斥暴力革命,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上述煽動行為顯然屬於教唆行為,被教唆的對象並沒有實施顛覆國家政權以及暴力革命。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第二款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犯罪的,對於教峻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本案中指控的第5、6筆李明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教唆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審判長我的辯護意見完畢。

審判長:
另一位辯護人有補充意見沒有?

辯4:
我補充三點意見。

第一,被告人李明哲的個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被告人李明哲及其家庭成員在台灣都有正當的職業,有穩定的收入和工作,這次是初犯。本案是因為他對社會的良好意願和對中國政府社會主義制度沒有深入了解而導致的,比如他們希望弱者聯合對抗強權,為被強拆者及小攤販者維權等。他所發表的言論中,有的屬於政治偏見,沒有具體實施。李明哲除參加過聚餐以外,並沒有參加或組織過線下圍觀活動,他主張非暴力運動並支持民眾依法維權。

第二,被告人李明哲主動認罪,認罪態度好,並且有悔罪表現,被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還寫了悔罪書,今天又當庭認罪。李明哲到案後不但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還如實供述了同案犯彭宇華的犯罪事案,他的坦白導致安全局對彭宇華的立案偵查,雖然這不厲於立功,但足以證明他有悔罪表現,應當對其進行酚情從輕處罰。

第三。被告人李明哲在2017年3月21日的自述材料中,揭發了鄒某某(音)、陳某某(音)希望武裝革命,鄒某某一度跑到緬甸邊境買槍的事實,還揭發了張某某2015年準備製造炸藥的事實。雖然這些事案有的早已被查獲,有的線索不清,不構成立功,但足以證明被告人李明哲有積極揭露他人犯罪的悔罪心態。量刑時也應當考慮這一情節,對其酶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明哲雖然觸犯了法律,但其非首要分子,且系初犯認罪態度好,並且李明哲的父母年事已高,父親有病在身,需要李明哲照顧,建議法庭量刑時著重考慮這些情節,對其從輕處罰,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辯護完畢。

辯論階段(三)

審判長:合議庭歸納法庭辯論爭議的焦點為:

  1. 本案兩被告人是否為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
  2. 炒作開平徵稅事件的證據是否充分?彭宇華是否參與了此次圍觀?
  3. 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指控的第5、6筆犯罪中,李系教唆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否成立?
  4. 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李明哲主觀惡性小,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較大社會危害後果是否成立?

下面進行第二輪法庭辯論,提醒控辯雙方注意,本輪辯論主要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已經發表過的觀點不再重複。

首先,由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
審判長、審判員:

剛才公訴人認真聽取了兩名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五點,現分別答辯如下:

第一、關於能否認定被告公彭宇華、李明哲為首要份子

兩被告人的辯護人均認為,彭宇華、李明哲不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首要分子。公訴人認為,分析全案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組織,人員眾多、組織緊密、層次清楚、分工明確。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均在該犯罪組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均屬於首要分子,具體理由如下:

1,關於本案被告人彭宇華。彭宇華有實施組織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行為。彭宇華創建了「兩岸牽手」、「圍觀中國」系列QQ群,並擔任群主,在群成員內篩選骨幹成員建立了「圍觀中國發展核心小組」 QQ群,並且在上述QQ群內上傳詆毀、攻擊我國國家制度的文章、視頻等資料,並組織核心群成員25人學習,要求撰寫心得體會。

2,彭宇華有實施、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行為。彭宇華經與被告人李明哲等人交流、溝通後,起草了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明確了梅花公司建立政黨,推翻國家政權的目標,構建了梅花公司全國範圍內的五級架構,並對目標的具體實現路徑、組織管理、財務管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3,被告人彭宇華有指揮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在製定計劃書後,彭宇華召集了「圍觀中國」QQ群核心成員到武漢市開會,宣布成立梅花公司,由彭宇華本人親自擔任該公司的執行經理,並且任命李明哲等人擔任執行副經理。在會上,彭宇華按照梅花公司計劃書的既定方案,指揮李明哲等人成立了「圍觀華南」等「圍觀中國」的下屬群。彭宇華、李明哲兩人還利用「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群,指揮群成員實施具體的圍觀活動。

關於被告人李明哲。

其一,李明哲有實施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行為。李明哲是彭宇華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盞惑者,為彭宇華製定 《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提供了建議,也是該計劃書的策劃者,參與了彭宇華推翻國家製度和國家政權的決策。

其二,李明哲有實施組織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行為。李明哲受彭宇華的指派,擔任梅花公司的執行副經理,並擔任了「圍觀華南」QQ群的管理員和群主,在彭宇華設計的組織架構中擔任了重要職務,並具體負責該組織的教育培訓和分群裂變工作,給群成員灌輸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理念和具體方法,圍觀華南群在李明哲的組織和管理下,是圍觀系列群中開展組織活動最多的群。

其三,李明哲有實施、指揮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行為。李明哲與彭宇華利用「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群,指揮群成員圍觀、炒作廣東開平徵稅事件等熱點、敏感事件。李明哲個人還在線下組織「圍觀華南」QQ群的主要成員進行線下聚會,並藉聚會抨擊國家製度、抹黑政府形象。

通過對上述事實的再次梳理,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兩名被告人共同實施的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中均起了組織、策劃和指揮作用,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均應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首要分子。

第ニ、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對於彭宇華犯罪行為應當區分三個階段,分別對待。

公訴人認為,彭宇華的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性,辯護人所稱的第一階段,不僅是彭宇華顛覆國家政權主觀犯意的形成階段,同時也是該犯罪行為的實施階段。其在QQ群內篩選核心成員,並組織學習,並非一般意義上的思想交流、而是向核心成員灌輸顛覆國家製度和國家政權的思想。從彭宇華發布的學習文章的內容以及收到的心得體會內容當中均可以看出,其顛覆國家政權的想法已經昭然若揭。辯護人所稱的第三階段,雖然彭宇華逐漸淡出了梅花公司和相關QQ群,但由於該組織和相關QQ群系彭宇華創建,組織綱領係彭宇華制定,其組建的梅花公司組織仍然在從事犯罪行為。因此,彭宇華應當為之後所組織的全部犯罪行為負責。

第三、關於起訴書所指控的第4筆犯罪事案是否證據確實、充分的問題。

公訴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該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首先,圍觀華南發展討論小組的會議記錄等書證、圍觀華南發展小組的QQ聊天紀錄、圍觀華南群中共享的錄音資料、電子數據、證人白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的供述,特別是今天當庭被告人李明哲和證人葉某某所做的陳述,都能夠或足以證實彭宇華、李明哲利用QQ群,有針對性地設定圍觀主題,對熱點、敏感事件進行炒作。其中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具體領導、組織、策劃圍觀開平徵稅事件,並以本次圍觀形成了線上線下的圍觀模式。

其次,兩被告人組織的線上圍觀事件,肆意歪曲事實,誹謗和攻擊國家製度。具體表現在:彭宇華、李明哲對選定主題的圍觀事件,都未核實事件的真實情況。今天兩被告人的當庭陳述以及證人葉某某的當庭陳述也證實了對圍觀事件並未核實事件的真實情況。在未核實事件真實情況基礎上,組織成員對事件撰寫文章,並通過網絡平台在群內和群外大規模散佈,進行炒作;在QQ群、微博等平台裡發布未經證實的信息,其目的均是為了擴大不明真相的人群對國家和政府的矛盾,將局部的矛盾肆意擴大,將個別矛盾引向到國家體制方面,藉機誹謗、攻擊國家製度,並最終實現通過「圍觀」來改變國家和社會制度的目的。

最後,辯護人所稱的證明開平徵稅事件本身的證據不足,公訴人認為,公訴人所出具的證據已經證明彭宇華、李明哲有圍觀、炒作該事件,並利用該事件實施顛覆國家製度的犯罪行為,並通過炒作該事件,形成了一系列的圍觀熱點敏感事件的操作程序和分工,已經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性。該事件本身的情況並不影響兩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

第四、關於李明哲辯護人提出的,李明哲在第5、6筆犯罪事實中是否屬於教唆行為。

公訴人認為該辯護理由不成立。起訴書所指控李明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該罪屬於行為犯。大量證據已經證明李明哲在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了一系列的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在網絡平台和線下聚會活動上發布顛覆國家政權的語言或文章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是李明哲所實施的具體顛覆行為,也是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活動的組成部分,這些活動都是按照《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計劃實施的。辯護人將被告人通過網絡平台實施誹謗、攻擊國家製度的行為與其整體的犯罪事實割裂,將李明哲僅僅視為教駿犯是與事實不符的。

第五、關於李明哲的辯護人所提出的,被告人李明哲主觀惡性小 未造成較大社會危害後果的辯護意見。

公訴人認為該辯護理由也不成立。

那麼接下來公訴人將綜合全案的社會危害性,對整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做一個綜合的評價。

本案中,兩名被告人出於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有目標、有組織有綱領、有方法、有步驟地實施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

第一,兩被告人成立的犯罪組織持續時間長。從2012年一直持續至2016年,期間一直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特別是在被告人彭宇華逐漸淡出後,被告人李明哲仍然在持續地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

第二,兩人所成立的犯罪組織梅花公司組織嚴密,梅花公司將組織成員按照地域劃分進行管理,採取嚴格的管理模式,並從中選出一批骨干成員,並通過開展線上線下會議、聚會等活動來增強組織凝聚力。

第三,該犯罪組織隱蔽性強。梅花公司犯罪組織以虛擬化的公司形象運行,在網絡上以拼音首字母代替相關詞彙以逃避政府部門的監管等。

第四,梅花公司犯罪組織的覆蓋面廣、社會影響大。梅花公司的「圍觀」、「牽手」等系列QQ群組織成員遍布全國各地,頂峰時多達2000餘人,並對其組織內部成員和大量網民造成了「洗腦」式的思想影響。

第五,梅花公司核心成員不僅在網絡上散佈謠言、誹謗、攻擊我國的政治體制,還在線下組織聚會,擴大組織影響。本案被告人李明哲還在網絡上支持他人以暴力方法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對國家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審判長,公訴人答辯到此。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人彭宇華進行第二輪辯護。

被告人:我沒有要說的。

審判長:彭宇華的辯護人發表第二輪辯護意見。

辯1:審判長、審判員,根據審判長歸納的爭議焦點,針對公訴人剛才發表的第二輪答辯意見。我們發表第二輪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首先第一點,本案彭宇華沒有正式成立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組織梅花公司,也沒有聚眾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所以我們認為,不宜以首要分子定罪量刑。那麼對公訴人剛才指控彭宇華有組織、指揮、策劃行為,我們對組織、指揮行為不認可。那麼我們認為他的策劃行為是他單獨實施,沒有聚眾犯罪。詳述如下:

1,公訴人說被告人形成了規模龐大、層級明確的犯罪組織。我們認為這是混淆了一個概念,把圍觀中國QQ群以及分群本身當做了犯罪組織。眾所周知,QQ只是一個在線的交流工具,QQ群只是一個交流平台。無論是建群、拉人進群還是退群都具有隨意性,群主和管理員以及群員之間沒有組織意義上的上下級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所以我們不能把QQ群以及分群當作是一個犯罪組織,建立分群的行為,也不是一個指揮行為。

所以我們認為,從組織和指揮這一塊來講,因為組織本身就不成立,不能成立。

2,我們回到梅花計劃本身,本案的客觀事實是彭宇華實施建立分群、擴大QQ群的規模,對群成員通過共享方式傳播思想,要求群管理員寫學習心得,這些行為的性質,應該是一種將來成立政黨類的組織做宣傳、造輿論、凝共識、選人才的一個準備階段的行為,是屬於策劃行為。

首先,梅花公司計劃本身,對組織推進階段的設計是,前期2012—2017年是圍觀中國、守望相助,中期的組織形成是「兩岸牽手」,也就是說「兩岸牽手」是「圍觀中國」的備用群,它是從圍觀中國群中精選成員加入。在「兩岸牽手」群的基礎上面未來向政黨方向發展,所以從梅花計劃本身來看,組織的形成、組織的建立是在5年之後的中後期。前期的階段性主張是傳真相、醒公民、維權利。按照他計劃是,把QQ群發展到100萬人,QQ群是什麼呢?是建立傳播思想的群眾基礎陣地,它並不是組織本身。所以這些行為的性質都是宣傳發動的一個策劃行為,並不是建立組織的實施行為。

我們看本案的客觀事實,由於梅花計劃本身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沒有得到彭宇華構成的經理層核心人員史某某的認可,在武漢會議之後,僅僅註冊了五個分群,達到了兩千人的規模。圍觀中國QQ群發展為五級100萬人的龐大計劃便天折,彭宇華也放棄了。

3,公訴人講到有組織綱領、有計劃、有步驟,其實都是梅花 計劃內容的本身,由於梅花計劃沒有形成組織綱領,沒有達成共識,所以梅花計劃構想的步驟還在宣傳發動階段便天折。

4,關於組織構架和人員分工,同樣是停留在彭宇華的計劃、 設想層面,沒有落實。我們從法律上面評價該行為的性質,不僅看是不是有計劃,關鍵是看有沒有落到實處,產生該行為預期的效果。

5,彭宇華實施的策劃行為,沒有聚眾實施。無論是撰寫梅花計畫,是他獨自完成,還是在武漢會議上面宣講梅花計劃,也是他一個人在宣講,那麼與會成員並沒有達成共識,所以這樣的一個行為,武漢會議的聚會行為,它不是一個聚眾犯罪,彭宇華不能以首要分子來定罪量刑。

第二,因為不是首要分子,所以彭宇華不能對「圍觀華南」群在李明哲主導下的圍觀活動行為負責。

第三,我們認為,對彭宇華的行為,應當是從三個階段來看。按照第一個階段,根據主客觀相適應的原則,他在第一個階段並沒有形成主觀犯意,所以那個時候的圍觀活動不能作為犯罪來看,至於第三個階段,這個他已經放棄了犯罪行為,這個應該作為他量刑的一個重要考量情節。

第四,關於開平徵稅案和他有沒有組織圍觀炒作開平徵稅案以及其他的圍觀活動,這個今天的庭審我覺得已經非常清楚地查明了,在2013年4、5月,彭宇華與史某某、李明哲鬧翻以後,沒有組織過任何的圍觀中國的任何圍觀活動,開平徵稅事件現有的證據僅僅只能夠證明他參加了華南會議討論的會議,他只是列席了,並不是組織者和召集者,而且在會議上面討論了開平徵稅事件以後,會後他有沒有組織實施,有沒有參與實施,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所以我們認為,指控他參與圍觀開平事件是缺乏證據的。

第二輪辯護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下面由被告人李明哲進行第二輪辯護。

李明哲:
我沒有意見。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發表第二輪辯護意見。

辯3:
在第一輪辯護中我們已經闡述清楚的觀點,我們不再重複。我們重點闡述關於首要分子的觀點。

公訴機關認定李明哲傳播思想使彭宇華產生犯罪故意,召集會議蠱惑他人,通過網絡方式支持他人暴動,因此是首要分子。但辯護人認為,彭宇華等人對中國政府及社會制度的不滿不是李明哲蓋惑形成的,在認識之前就有這些想法,只是和李明哲進行了交流和共同探討而已。圍觀中國群是他人創建後拉攏李明哲加入,圍觀華南群也是他人先設立,梅花計劃書是他人書寫,武漢會議的密謀沒有參加,這些行為可以反映犯罪思想形成的先後。這些事實也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設立犯罪組織及製定犯罪計劃及共同密謀的證據。但李明哲在這些犯罪事實當中不具有組織與策劃的功能,不起主要作用。儘管他在網絡上流露的不排斥暴力革命,暴力是遲早的。不排斥不等於要求,不等於是指使。這些是自己的看法,而不是指揮性的命令,事實上他也沒有命令任何人,沒有任何人能夠服從和聽命於李明哲。更沒有人按他的想法去搞暴力革命,他與其他成員之間沒有形成嚴格意義上的上下級關係。本案在庭審中間,葉某某的證詞也證實了這一點,對於李明哲是沒有,如果不服從李明哲是沒有任何制約的,因此不能認定李明哲為首要分子。

審判長,第二輪辯護意見完畢。

審判長:
經過兩輪的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本案的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雙方的觀點都已經闡明,合議庭將在評議時予以考慮。

法庭辯論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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