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四):辯論階段

2017-09-2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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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點,本案被告人彭宇華不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對被告人彭宇華不應以首要分子處罰。對此,辯護人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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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案的被告人彭宇華和被告人李明哲,包括武漢會議的參加人員,和先後擔任過兩岸牽手、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等QQ群的群主、管理員幾十人之間沒有形成緊密的關係,他們相互是鬆散的,各自按自己的意識獨立的實施犯罪行為。雖然在武漢會議上,被告人彭宇華有建立梅花公司這個犯罪組織的意願,並且製作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還作出了人員分工,但是在實際中並沒有落實。被告人彭宇華在武漢會議上向參會人員宣講《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內容,但是沒有得到參會人員的響應,更沒有在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上簽字,武漢會議上也沒有正式的宣布梅花公司的成立。所謂分工也是一句空話,分工人員各搞一套,也沒有以梅花公司或者以被告人彭宇華為核心進行犯罪活動。被告人彭宇華在武漢會議上的表現是其個人的一個煽動、宣傳、鼓動的行為,梅花公司是停留在被告人彭宇華的書面上的計劃中的一個組織,不是一個事實上已經形成了的犯罪組織。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宇華成立了梅花公司這個犯罪組織與本案的事實不符。

第二,梅花計劃書是由被告人彭宇華獨自完成,雖然被告人彭宇華在製作《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時聽取了其他人員與同案被告人李明哲、證人等的意見,但是其他人員沒有直接參與梅花計劃書的起草,事後的修改,被告人彭宇華與被告人李明哲和證人分別是通過網絡點對點的進行交流,這一行為不是在聚眾的情形下完成。不符合刑法97條的規定的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的認定。

第三,在武漢會議的參會人員之間沒有形成指揮與被指揮,上下 層級的關係,他們都不聽命於誰,也沒有形成事實上的組織、策劃、指揮的核心人物。本案的證據顯示,被告人彭宇華實際對其他人員沒有指揮的能力。因彭宇華不同意搞線下圍觀和轉發秦永敏的文章,被告人李明哲和證人就退出了圍觀中國群,被告人彭字華也退出了圍觀華南群,這足以證明他們完全是按照各自的意思進行活動。同時本案公訴機關也沒有指控作為犯罪組織的梅花公司的成員究竟有哪些,被告人彭宇華所聚之眾是哪些人員?由此可見被告人彭宇華不是聚眾犯罪中的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四,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在被告人彭宇華建立的「兩岸牽手」和「圍觀中國」和其他別人建立、控制的QQ群中,有在被告人彭宇華的組織、策劃、指揮下的線上和線下圍觀活動,既無線上的聚眾犯罪更無線下的聚眾犯罪活動。而且現有證據表明被告人彭宇華是反對線下進行圍觀。被告人彭宇華希望能夠在QQ群裡進行社會熱點和群體事件的轉發、圍觀,但是沒有以造謠、歪曲事實來召集QQ群成員或者網絡人員進行有組織的攻擊抹黑執政黨和人民政府的形象的犯罪事實。圍觀華南群召開過八次會議,被告人彭宇華2012年12月只參加過一次,並且不是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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