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四):辯論階段

2017-09-2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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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關於起訴書所指控的第4筆犯罪事案是否證據確實、充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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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該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首先,圍觀華南發展討論小組的會議記錄等書證、圍觀華南發展小組的QQ聊天紀錄、圍觀華南群中共享的錄音資料、電子數據、證人白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的供述,特別是今天當庭被告人李明哲和證人葉某某所做的陳述,都能夠或足以證實彭宇華、李明哲利用QQ群,有針對性地設定圍觀主題,對熱點、敏感事件進行炒作。其中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具體領導、組織、策劃圍觀開平徵稅事件,並以本次圍觀形成了線上線下的圍觀模式。

其次,兩被告人組織的線上圍觀事件,肆意歪曲事實,誹謗和攻擊國家製度。具體表現在:彭宇華、李明哲對選定主題的圍觀事件,都未核實事件的真實情況。今天兩被告人的當庭陳述以及證人葉某某的當庭陳述也證實了對圍觀事件並未核實事件的真實情況。在未核實事件真實情況基礎上,組織成員對事件撰寫文章,並通過網絡平台在群內和群外大規模散佈,進行炒作;在QQ群、微博等平台裡發布未經證實的信息,其目的均是為了擴大不明真相的人群對國家和政府的矛盾,將局部的矛盾肆意擴大,將個別矛盾引向到國家體制方面,藉機誹謗、攻擊國家製度,並最終實現通過「圍觀」來改變國家和社會制度的目的。

最後,辯護人所稱的證明開平徵稅事件本身的證據不足,公訴人認為,公訴人所出具的證據已經證明彭宇華、李明哲有圍觀、炒作該事件,並利用該事件實施顛覆國家製度的犯罪行為,並通過炒作該事件,形成了一系列的圍觀熱點敏感事件的操作程序和分工,已經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性。該事件本身的情況並不影響兩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

第四、關於李明哲辯護人提出的,李明哲在第5、6筆犯罪事實中是否屬於教唆行為。

公訴人認為該辯護理由不成立。起訴書所指控李明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該罪屬於行為犯。大量證據已經證明李明哲在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了一系列的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在網絡平台和線下聚會活動上發布顛覆國家政權的語言或文章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是李明哲所實施的具體顛覆行為,也是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活動的組成部分,這些活動都是按照《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計劃實施的。辯護人將被告人通過網絡平台實施誹謗、攻擊國家製度的行為與其整體的犯罪事實割裂,將李明哲僅僅視為教駿犯是與事實不符的。

第五、關於李明哲的辯護人所提出的,被告人李明哲主觀惡性小 未造成較大社會危害後果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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