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告人李明哲主動認罪,認罪態度好,並且有悔罪表現,被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還寫了悔罪書,今天又當庭認罪。李明哲到案後不但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還如實供述了同案犯彭宇華的犯罪事案,他的坦白導致安全局對彭宇華的立案偵查,雖然這不厲於立功,但足以證明他有悔罪表現,應當對其進行酚情從輕處罰。
第三。被告人李明哲在2017年3月21日的自述材料中,揭發了鄒某某(音)、陳某某(音)希望武裝革命,鄒某某一度跑到緬甸邊境買槍的事實,還揭發了張某某2015年準備製造炸藥的事實。雖然這些事案有的早已被查獲,有的線索不清,不構成立功,但足以證明被告人李明哲有積極揭露他人犯罪的悔罪心態。量刑時也應當考慮這一情節,對其酶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明哲雖然觸犯了法律,但其非首要分子,且系初犯認罪態度好,並且李明哲的父母年事已高,父親有病在身,需要李明哲照顧,建議法庭量刑時著重考慮這些情節,對其從輕處罰,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辯護完畢。
辯論階段(三)
審判長:合議庭歸納法庭辯論爭議的焦點為:
- 本案兩被告人是否為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
- 炒作開平徵稅事件的證據是否充分?彭宇華是否參與了此次圍觀?
- 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指控的第5、6筆犯罪中,李系教唆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否成立?
- 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李明哲主觀惡性小,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較大社會危害後果是否成立?
下面進行第二輪法庭辯論,提醒控辯雙方注意,本輪辯論主要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已經發表過的觀點不再重複。
首先,由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
審判長、審判員:
剛才公訴人認真聽取了兩名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五點,現分別答辯如下:
第一、關於能否認定被告公彭宇華、李明哲為首要份子
兩被告人的辯護人均認為,彭宇華、李明哲不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首要分子。公訴人認為,分析全案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組織,人員眾多、組織緊密、層次清楚、分工明確。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均在該犯罪組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均屬於首要分子,具體理由如下:
1,關於本案被告人彭宇華。彭宇華有實施組織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的行為。彭宇華創建了「兩岸牽手」、「圍觀中國」系列QQ群,並擔任群主,在群成員內篩選骨幹成員建立了「圍觀中國發展核心小組」 QQ群,並且在上述QQ群內上傳詆毀、攻擊我國國家制度的文章、視頻等資料,並組織核心群成員25人學習,要求撰寫心得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