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當單親媽媽殺死了她的小孩

2020-12-0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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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名吳姓單親媽媽獨自扶養2名孩子長達7年,因經濟困頓勒斃兒女,一審被判決死刑,引起社會熱議。(圖/Pixabay)

新北市1名吳姓單親媽媽獨自扶養2名孩子長達7年,因經濟困頓勒斃兒女,一審被判決死刑,引起社會熱議。(圖/Pixabay)

最近一則新聞引起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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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位吳姓單親媽媽在離婚後,長年單獨扶養1對兒女,由於工作收入不穩定、罹患憂鬱症,加上與兄嫂發生衝突,日前疑因生活壓力大,下藥迷昏並勒死1對兒女後,也自己選擇輕生但送醫後獲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吳姓女子僅因一時生活不順,為了宣洩情緒,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仍可上訴。」摘錄自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先前大家都在罵法官輕判縱放罪大惡極的罪犯,怎麼這回真的判了死刑,卻被罵到臭頭?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其實本來不想寫這篇的,不過實在太多人問法老王對於這個案件的看法了,雖然知道不管怎麼寫都會被罵,不過還是分享一下法老王的個人看法。

網路上的聲音

首先在網路上最明顯、最大聲的幾個聲音是:

一、以前那些人神共憤的案件都沒判死,這件看起來沒這麼可惡的反而判死,法官的標準在哪裡?恐龍法官!

二、人家當單親媽媽這麼辛苦,一個人要帶2個小孩,這種情形我最了解她的辛苦了,她實在是撐不下去了才會殺小孩,我能理解,法官不能理解,恐龍法官!

三、反正你們就是恐龍法官啦!

之前大眾覺得法官都是輕判,還調侃法官不管什麼罪都不會判死刑,結果這次的判決出來卻讓很多人傻眼了,法官的標準到底在哪裡?怎麼一會兒這樣,一會兒那樣?

為什麼會這樣?死刑的標準是什麼?

首先要了解的是為什麼法院愈來愈少判死刑?除了死刑的存廢一直是個爭議外,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所謂的「人權兩公約」,這個中華民國政府在1967年簽署,然後在2009年經立法院批准的兩公約,然後還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使這兩公約在臺灣具有等同法律的效力。

而兩公約中的一個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一條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簡單的來講,就是說除非犯行是所有犯罪情節裡面最大的,否則不可以判死刑。

因為一般來說殺很多人的惡性比殺一個人的惡性重,情節也更重,因此有所謂的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因為還有人殺很多人),這也是為什麼很少看到殺一個人就被判死刑的部分原因,因為法官會想著,如果這樣就判死刑了,那其他更嚴重的要怎麼辦?不論你是否認同這樣的論點,反正有些法官是依兩公約的這個理論拒絕判處被告死刑。

那為什麼這個案件會被判死刑?因為涉及到了殺害兒童。

親子 母女 小孩 兒童(示意圖/@photoAC)https://photo-ac.com/tw/photo/3542037/
因台灣簽署的兩公約具法律效力,若犯行為犯罪情節中最大的則不判處死刑,但因吳姓單親媽媽案件涉及殺害兒童,被法官判以死刑。示意圖。(圖/@photoAC)

殺害兒童,罪大惡極

在所有的犯罪裡面,殺害兒童可以說是最不能被原諒的,因為兒童幾乎等同於無辜,而且因為兒童的自我保護能力弱,且無反抗能力,對於兒童施以任何的不利的對待,都應該要被嚴格的審視。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一般殺害一個人的殺人罪常常是被判處刑度不等的有期徒刑,而殺害小燈泡的王景玉被判了無期徒刑(每一審的法官都是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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