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於2013年2月簽署新版「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去年5月送立院備查後改為審查,至今未獲通過生效。外交部官員表示,外交部尊重國會程序,在協定審查通過前,台美雙方基於各自外交官員豁免法源,以及台美豁免協定舊版內容,以對等互惠原則給予彼此適當待遇,沒有空窗問題。
台美斷交後,兩國於1980年簽署「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適用30多年;然而2011年11月發生劉姍姍案,台美決定就豁免協內容重新進行協商,並於2013年簽署新版。
劉姍姍案係指我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因強迫家中菲律賓籍傭人超時工作,遭美國聯邦調查局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當時我方提出外交官豁免主張,但依據舊版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姍姍所享之豁免僅及於職務範圍,須負法律責任,最終劉姍姍在美接受認罪協商。
劉姍姍案之後,外交部檢討台美豁免協定效力,爭取與美國重新協商,歷經一年多談判,於去年2月與美重新簽署「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根據當時外交部公佈的中英文約本內容,我駐美代表處官員享有刑事與民事豁免權,人身不可侵犯、不被逮捕與拘禁,我駐美官舍也不得侵入或搜索,財產受到保障,為「接近邦交國的待遇」。
然而新版豁免協定送至立法院備查後,經國會要求改為審查,卻因立法院議事延誤,法案至今尚未完成審查,至本月底將屆滿一年。外交官員對此表示,尊重國會的審查程序,在新法完成審查並生效前,我方可以根據《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以及台美之間的舊版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維持雙邊的豁免禮遇。
外交官員表示,根據舊版協定,我國外交部員僅在執行職務時才享有豁免權,但在新版協定生效後,我駐華府代表處的官員則享有民、刑事豁免權,不再僅限職務範圍。但在美國的其他代表處及領事館,豁免待遇則有差別,例如領事館正、副館長在工作和生活上都享有刑事豁免權,但沒有民事豁免,且觸犯一年以上重罪,仍需面對刑事責任;意即若再發生類似劉姍姍的案件,仍會因為刑責超過一年而無法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