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18被告為何輕判?法官認定「素行良好」

2014-03-07 17:45

? 人氣

洪案一審輕判,刻意主持士評會作出禁閉決議的上士范佐憲,也只有輕判6個月刑期。(余志偉攝)

洪案一審輕判,刻意主持士評會作出禁閉決議的上士范佐憲,也只有輕判6個月刑期。(余志偉攝)

眾所囑目的洪仲丘遭虐死案今(7)日判決出爐,18名被告中只有連長徐信正被判8個月,其餘全輕判6個月、還有5人無罪。判決指出,徐信正身為連長,是洪仲丘最直接長官,對洪的狀況應最清楚,也最了解程序違失的情況,因此負有最大責任。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542旅6被告 有「犯罪之故意」仍輕判

另外,判決書指出,542旅旅長沈威志、副旅長何江忠等人未注意到程序上違失,有違遵守規定的義務,但因沈威志等6人均無前科,素行尚屬良好,因此都輕判6個月。

即使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副連長劉延俊、上士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等人,早在開士評會之前就決定對洪仲丘關禁閉,還刻意忽視人評會程序,有「犯罪之故意」,但他們最後仍只被判6個月的刑期。

判決書中認為戒護士陳毅勳對洪仲丘的要求,已經「逾越教育、訓練之必要,且不符比例原則」,對於禁閉生而言「實屬不堪負荷」,判決書並指其作為「令人不堪忍受且有殘酷感」,但陳毅勳只輕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以下是判決書摘要:

判決書指出,被告 542旅旅長沈威志等6人本應知悉核定禁閉、悔過處分形同囚禁個人,而妨害他人行動自由,於斟酌施以禁閉、悔過處分時應當謹慎為之;陸軍542旅旅部連之幹部包括被告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上士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僅因認違規人員犯後態度不佳,而決定要施以禁閉(悔過)處分,而被告徐信正、劉延俊更因急於完成懲處,竟省略必經之人評會程序,即逕以士評會程序決議為之,被告范佐憲、陳以人更不斷促使完成本件懲處,造成本件洪仲丘懲處案程序嚴重違失。

徐信正 直屬長官判最重

判決書更表示,本件懲處案之核定歷經各級業管長官如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卻無一人指出上開違誤而造成本件錯誤懲處,亦令人難以想像;參諸軍中規定固然繁雜,惟有適用之必要時即須嚴加遵守,否則所制訂之規定將形同具文,而失去制訂之目的,然被告沈威志等6人均違背遵守規定之義務,均應負起貴任,而被告徐信正身為連長,係洪仲丘最直接之長官,對其狀況更應較其他人暸解,且對本件懲處之處分及執行正確且程序正當,負有最大責任。徐信正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8月。

但被告沈威志等6人均無前科,素行尚屬良好,兼衡被告沈威志等6人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以及個人參與情節之輕重,沈威志、何江忠、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各處有期徒刑6月。

陳毅勳 逾越訓練藉勢凌虐

另外,戒護士陳毅勳於102年7月3日晨間活動時,命已經操練近1小時的禁閉生實施加強型伏地挺身50下(將雙腳擺放於板覺上、雙手據地之方式實施伏地挺身),而加強型伏地挺身強度甚高,且操作次數非低,而逾越教育、訓練之必要,且不符比例原則,對於禁閉生如洪仲丘等人而言,實屬不堪負荷,而令人不堪忍受並有殘酵感。況且陳毅勳見禁閉(悔過)生均難以完成動作,且洪仲丘已2次反應無力施作,卻仍執 意要求禁閉(悔過)生完成動作,顯有凌虐之故意,故陳毅勳之行為已該當於凌虐犯行。

不過即使如此,法官對陳仍採輕判,陳毅勳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269旅郭毓龍執行貪便未報備就收人

此外,269旅憲兵官郭毓龍身為旅禁閉室憲兵官,對於接收其他單位送請執行禁閉處分之禁閉生,負有第一線審查之義務,而亦知悉須經旅長揚方漢審核後始得收入其他單位之禁閉生,且旅長楊方漢並於會議中重申須特別注意此節,然郭毓龍卻為執行上便利,竟無視前開規定,而在旅長揚方漢批准執行禁閉案之前,即將渠等收入;同時,郭敏龍於審核洪仲丘、宋OO之執行禁閉處分案公文時,明知文件內並未檢附必經程序之人評會會議資料,卻仍同意收入,並逐級上呈,進而導致洪仲丘在程序未備之情況遭拘禁於禁閉(悔過)室,所為誠屬不該;郭敏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拘役30日。又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3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