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觀點:保障本國自製戲劇節目的理想與困境

2017-05-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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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現行法規「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以及「廣播電視法」中有許多不合理之處,法理上是否確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值得NCC再深思考量。(盧逸峰攝)

作者認為現行法規「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以及「廣播電視法」中有許多不合理之處,法理上是否確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值得NCC再深思考量。(盧逸峰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根據去年1月6日修正之「廣播電視法」第19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8條規定,於去年12月27日公布「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自今年1月8日起施行。根據相關規定,晚間八點至十點的主要時段,無線電視本國自製戲劇節目比例須達50%、境內衛星頻道則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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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自由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參照)。從閱聽大眾角度而言,根據台灣經濟研究院2015年8月消費調查問卷,觀眾收看電視劇最主要考量因素乃是「劇情」,比例為44.92%,劇情是否吸引閱聽大眾,與是否為本國自製無關,保護本國自製戲劇節目固然重要,但是否適合透過此種強制方式達成,及所規定之比例是否合理,於法理上並非無討論之空間。但更重要的是,理想與現實必須兼顧,強制要求本國自製戲劇節目須達一定比例,必然是為了鼓勵製作觀眾喜歡的優質節目,正如NCC所言,「好的內容才是永續發展的關鍵」,因此,業者是否有足夠資金製作好的戲劇節目,而不是選擇購買成本及風險較低的外國戲劇,應屬首要關鍵。

我國自82年有線電視產業合法化以來,電視頻道數量由過去的3臺暴增至現在的百臺以上,與他國相較,我國電視頻道數量極高,但消費家戶數卻明顯有所不及,消費族群未相應成長的結果,使業者面臨製作成本無法經由廣告回收的嚴峻挑戰,且我國製作之節目,不如歐美日韓等有廣大的海外授權市場。以韓國為例,南韓政府長期計劃性地扶植影音產業,提供包含融資機制、藉由租稅減免等政策,大量引進民間資金挹注本土影視文化產業,甚至為了鼓勵影視節目外銷,不惜採取出口補貼政策。自韓國文化產業1997年首次取得500萬美元的出口額,至2011年為止,僅僅14年的時間,已由500萬美金擴張至7.94億美金,暴增近160倍之多。

除海外授權市場不足外,就國內實際收視情形而言,根據AGB尼爾森統計資料顯示,2014年的自製電視劇平均收視率,最受歡迎的前10名,自第8名開始,已剩下不到2%(分別為1.94%、1.87%和1.81%)。此外,根據文化部「2014影視廣播產業趨勢研究調查報告」,就媒體廣告金額所占比例而言,無線電視廣告已逐年下滑,由2008年的9.20%,降至2014年的6.04%,連續四年出現衰退趨勢;此外,衛星電視頻道廣告於2014年所占比例,亦為近四年最低。反之,根據台北市數位行銷經營協會(DMA)統計資料顯示,電視媒體以外的「網路廣告」,成長幅度卻極為可觀,以「關鍵字廣告」、「影音廣告」及「行動廣告」為例,自2010年至2014年,廣告量平均成長幅度分別達14.5%、61%及106.4%。整體而言,因網路廣告逐年成長,瓜分電視媒體原本即已僧多粥少的廣告金額,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足夠的費用勢必極難製作好的本國戲劇節目,更遑論達到法規所要求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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