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台灣,距離法治國家還有多遠? — 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一

2014-08-20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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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謹守無罪推定原則,台灣能稱得上是真正的法治國家嗎?(取自廢死聯盟官網)

如果不能謹守無罪推定原則,台灣能稱得上是真正的法治國家嗎?(取自廢死聯盟官網)

無罪推定原則,是區辨法治國家與警察國家的重要指標。從解嚴之後,台灣漸已脫離警察國家的行列,似乎是個不爭的事實。但是,只在制度表面上接受無罪推定原則並不夠;要問台灣司法遵守並實現無罪推定原則的程度,才足以決定台灣是否真正遠離了警察國家。然而我國的刑事訴訟司法實務,是否真心信奉無罪推定原則,其實還有很多疑問。今天先來談一個久被忽略的觀念盲點,藉之檢驗無罪推定原則被遵守接納的程度究竟為何。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了(第 154 條)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另外一處則規定(第251條1項)了檢方起訴的標準是:「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同法接著又規定(第299條):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才得判罪科刑。

這些規定顯示了檢方有證明被告犯罪的舉證責任。於此要提出的問題是,檢方認定被告犯罪而起訴時所需要的心證確信程度,與法官判決被告有罪時所需要的心證確信程度,相不相同?

採取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國家,也就是在被告有機會提出證據反駁檢方指控之前,不許法官單獨閲覽檢方起訴證據的國家(例如美國),並不需要問這個問題。而台灣之所以應該有此一問,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檢方起訴時可以(而且一定會)將偵查所得、其憑以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呈給法官過目。也就是說:在被告答辯之前,檢方已有先行影響法官心證的機會。所以,要問這個問題的意思是,在被告還沒有機會提出證據反駁檢方的指控之前,檢方舉證的門檻為何?

我國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的主流看法是,檢方起訴的舉證門檻不需要到達法官判決有罪的心證門檻程度,理由之一是極為講究無罪推定原則的美國法律上也無此要求。從這裡就可看出一些端倪,無罪推定原則並未真正形成我國法界的金科玉律!

為什麼呢?

用美國法如何如何做為唯一的回答,本身就透露出無罪推定原則只是人云亦云,不是發自內心的堅持。美國採取起訴狀一本(所謂起訴狀一本,是日文直譯,就是起訴時只有一本起訴狀,不許附加證據,以避免法官看到卷證形成先入為主),法官在進入審判之前,不看卷證,也無卷證可看,當然不會也不必計較檢方的起訴門檻。等被告舉證就緒,可以開始審判了,審判者就會一次聽證閱覽雙方的證據(這叫做集中審理)。檢方如要成功說服法官(還包括陪審團)被告有罪,其舉證的門檻自然就會拉到與法官判決有罪相同的程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不肯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原因是司法改革推動修法時,代表檢方的法務部始終反對,代表審判的司法院也不堅持。從無罪推定原則的角度觀察此事,其實也可以看到司法並不堅持無罪推定原則的實相。要知道,檢警是不可能自動接受無罪推定原則的;如果偵查時通通推定無罪,就會無案可辦了。無罪推定原則,其實是法官必須堅持的原則,只有法院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檢方才會為了說服法院被告有罪,而使用無罪推定原則檢查自己搜集的證據足不足夠。

我國的檢方很聰明,不但不相信無罪推定原則,還思圖根本破壞法官採取無罪推定原則;所用的方法則是堅拒起訴狀一本,想在一起訴時,趁著被告還沒有機會提出反證自辯無罪,就先提卷證影響法官的判斷,利用法官看到單方的舉證形成先入為主,實質上拆解無罪推定的心理約束。偏偏我國的法院也不堅持要求起訴狀一本,拒絕先被檢方的證據所污染心證。這就顯示司法院其實並不真正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了。

問題還不僅此,如果不堅持起訴狀一本,難道不必堅持檢方起訴的門檻須與法官判決有罪的程度相當嗎?如果答案為是,意思是說遭到檢方起訴的人之中,會有很大的比例是要被判無罪的;而且檢方還有機會利用先發制人的卷證建立法官的先入為主,弱化法官無罪推定的審判基點,其結果當然就是無辜的人可能會被判有罪。容許檢方使用低於判決有罪的門檻做為起訴門檻,必然招致兩種不容存在的風險。風險之一,會使得大量不該被判有罪的人被起訴,遭受成為刑事被告的精神折磨。風險之二,則是可能使得許多無辜者被判有罪的可能性大幅增加。其問題根源都出在容許檢方利用「有犯罪嫌疑」為名,起訴其明知未達有罪判決門檻的被告,被犧牲的當然就是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缺乏起訴狀一本的要求,法院竟然還容許檢方的起訴門檻可以低於判決有罪的門檻,這若還不算是背棄了無罪推定原則,算是什麼?

如果要求檢方起訴的舉證門檻,會怎麼樣呢?法官在看卷時,就會先問一個問題:這個案子如果被告沒有相反的舉證,我已經可以判決有罪而毫無懷疑了嗎?如果是還有些懷疑,那還需要審判浪費時間嗎?逕行駁回起訴不予受理即可!試想,被告尚未提出答辯,檢方的舉證尚且不到判決有罪的門檻時,還能容許進行審判的法官,會是推定無罪的法官嗎?

如果法官要求檢方的起訴門檻與判決有罪一致,不達門檻的就該逕行裁定駁回;其真正的道理是刑事訴訟不該同意檢方只要是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就可以起訴。

刑事訴訟不要求檢方的起訴門檻要到達判決有罪的程度,只要被告有犯罪「嫌疑」就可以起訴,還可讓法官不問青紅皂白進行審判,其結果很可能會是使得法官反過來降低認定有罪的標準,將不該判決有罪的人判決有罪。我國歷來檢察官起訴門檻只是定在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即可,法院卻也一向安之若素,極其少見逕行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此中究竟有多少不該被判有罪的人被判有罪了呢?這可是每天都正在發生的現在進行式,想來不寒而憟!

無罪推定原則是憲法原則,刑事訴訟容許檢方有嫌疑就可起訴,還容許法官進行審判,背棄無罪推定原則一至於此,違不違憲?

不要忘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還容許自訴,若是使用同樣一個標準,任何人自認為有證據足以認定任何人有犯罪嫌疑,就可以提起自訴讓他變成刑事被告,法院也自會開庭審究一番,對平民可以如此,對總統、行政院院長也可如此,這難道不就是台灣今日的司法實況?

台灣,距離法治國家還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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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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