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考柯震東案?兩​岸司法問題哪天也害你

2014-08-20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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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藝人柯震東在中國北京涉嫌吸食大麻遭到拘留,當台灣媒體一面倒的譴責吸食大麻行為時,卻忽略了這次逮捕,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取自中國台灣網)

台灣藝人柯震東在中國北京涉嫌吸食大麻遭到拘留,當台灣媒體一面倒的譴責吸食大麻行為時,卻忽略了這次逮捕,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取自中國台灣網)

台灣藝人柯震東在中國北京涉嫌吸食大麻,目前被關在當地拘留所,網友、媒體、粉絲甚至藝人好友、經紀公司幾乎一面倒譴責,但撇除藥物/大麻合法化議題不講,少有人從司法程序及品質層面,以及台、中雙方的「司法互助」關係及弊病,來探討此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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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處以「行政拘留」 迴避刑訴法規範

長期從事冤案救援、致力司法改革的廢死聯盟法務主任苗博雅,19日受訪時指出,最早傳出柯震東被捕的消息,是路人(網友徐航)16日在微博爆料「柯震東吸毒被捕,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吧」,但當事人的親屬、經紀人卻完全聯繫不上,合理推測也沒有律師陪同,直到18日才發表聲明說被公安通知了

苗博雅批,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人身自由保障、辯護權、交通權、接見通信權,中國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雖然也有規定,卻好像形同空氣,更別提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開」原則,這樣一來,柯震東被中國政府逮捕後,等於無法聯繫親屬和律師,在消息外流之前,即使遭受刑求逼供、酷刑、虐待等待遇,也無人知曉、求助無門。

至於中國央視播出柯震東的「自白影片」,苗博雅說,按照偵查不公開原則,偵訊時的錄影、錄音不能拿出來這樣使用,那應是為了偵辦案件,而不是作為宣傳或提供給媒體,公安機關簡直恣意妄為。

不過,柯震東涉嫌吸食大麻屬行政案件,非刑事案件,觸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吸食、注射毒品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百元以下罰款。

而這裡的「拘留」,指的便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的處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也正是柯震東被中國公安施以14日的處罰。

那麼「行政拘留」的相關通報程序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第2項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1條也明載,「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或者依法不執行的情況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及時」2字非常模糊,沒有明確期限,但柯震東的案例中,家屬沒有「及時」被通知,柯震東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況下,可能就影響了他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能力,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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