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明之,過往失衡的容積獎勵,早被視為都市計畫「不可承受之重」。本法案更擴大獎勵,容獎的比例與最大額度,對都市生活優質化的衝擊、都市合宜發展的容受度如何兼顧?有無其他對都市較少衝擊的方案可資採取?

本法案對容積獎勵,尚有具體獎勵額度可循。建蔽率,則完全賦予地方政府空白支票,由地方政府自定放寬標準。以地方政府歷來都市治理的表現觀之,恐怕難於讓人信任。
關於租稅減免部分,除學界質疑,減免措施可能間接使重建扼殺都市更新外,如未依期限完成,又不可歸責所有權人之情形,地價稅免徵難道天長地久無絕期?至於房屋稅減半徵收,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此種超長期間的租稅減免,允宜審慎。甚且重建後的減免,僅問產權有無移轉,卻未考量新建築物的使用狀態,如是否出租等,將更使減稅措施失去租稅公平的基本價值。
至於資金融貸保證部分,法案本旨原為協助「經濟弱勢者重建經費籌措困難」,主管機關辦理保證之要件,卻顯然未盡符合。尤有甚者,「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可能為政策關注所在,卻未必盡屬「弱勢地區」。
政府承擔保證責任,亦為全民的共同責任。協助、扶持弱勢者重建與政策推動重點地區重建(有時反而是經濟強勢區),政策考量全然不同,立法裁量允宜斟酌之。
三,應審慎思考重建核定程序,是否與都市計畫審議程序融整?
本法案為落實「加速重建」,全面規避「參與審議機制」,而採取「要件核可制」,冀求輕簡行政流程,以貫徹政策意旨。
但是,都市治理經緯萬端牽一髮而動全身,老危建築物重建,非僅單一建築物的問題而已。上述討論諸項,也殊難割裂處理,通盤檢視、整合,亦是治理共識形成的必然過程。更何況,本法案對已然生效的都市計畫衝撞、破壞所在多有,此所以外界對本專法質疑聚焦者。
誠然,法案所採取以「核可」行政處分推動重建政策,似較「審議」的曠日持久,更為簡便易行。但,都市治理的多元考量因素,卻在重建加速路上,被犧牲、忽略了。
考量本法案對都市治理與計畫的影響,老危建築物重建案的核定及其優惠標準的擬訂與准駁,如能與都市計畫審議機制融合、整合,或許也是化解制度矛盾分歧的可行道路。
回顧台灣都市發展歷史,不僅「計畫趕不上變化」,計畫更來不及處理既有問題,殆為關心都市發展者的痛楚。老危建築物當然是公私安全的重大威脅,天災人禍,政府也很難置身事外。公益、私益糾葛盤結、法理交錯複雜,正是以往都市更新、老危建築物重建難於措手處理的關鍵所在。
重建專法能否化解障礙開拓坦途,切不能僅以「政策誘因」著眼,仍有待主管機關大力宣導老危建築物所有人風險危機與責任,勿使寄望事故發生,政府埋單協助;明確獎勵標的、項目、程序,勿使獎勵過當,避免顧此失彼;允當規劃都市治理,使重建政策能與都市計畫共融協調,則雙贏並進可期。 (相關報導: 信義國宅聯貸終於拍板 台北市都更指標正式啟動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簡任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