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論私校教師資遣給付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2019-12-0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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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級私立學校資遣專任教職員,不用比照勞工付資遣費。在諸多教師工會的競爭奔走下,行政院在11月28日推出行政版本的私校教師資遣草案:比照《勞基法》的資遣方案,私校教師每滿一年給付半個月薪資作為資遣費,最高得給付6個月。(資料照,朱冠諭攝)

目前各級私立學校資遣專任教職員,不用比照勞工付資遣費。在諸多教師工會的競爭奔走下,行政院在11月28日推出行政版本的私校教師資遣草案:比照《勞基法》的資遣方案,私校教師每滿一年給付半個月薪資作為資遣費,最高得給付6個月。(資料照,朱冠諭攝)

今年(2019)5月10日立法院院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明列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的各類樣態。其中最具爭議的是,新修訂《教師法》第27條中明載:各大專校院在系所組織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的情況下可以資遣教師。因為該條文終於給了私校管理者一把尚方寶劍,可以資遣和「解決」這近十年來因高教少子女化而產生的教師過剩問題。尤有甚者,許多教育部官員或公校教師還以為此條文是為私校教師爭取到了較優惠的資遣條件或費用,但事實上卻是,翻遍私校各種法規,從未明定過私校教師的資遣規定。換言之,過去幾十年來的私校教師是完全沒有任何資遣保障(公校教師則有屬於軍公教的公保保障,其中當然有合理的資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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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在諸多教師工會的競爭奔走下,行政院終於同意在六個月內研擬私校教師的資遣方案,而終於在11月28日推出行政版本的私校教師資遣草案:比照《勞基法》的資遣方案,私校教師每滿一年給付半個月薪資作為資遣費,最高得給付6個月。

草案一出,馬上受到教育界各方人士的駁斥,其中更包含了私校的管理資方與教師勞方,正應了所謂「兩面不討好」之譏。何以至此?在私校工會方面,立即指出該草案明言比照《勞基法》,但根據《勞基法》第17條,勞工被資遣時,年資每滿一年就必須發給一個月工資之資遣費,且並無最高額度之限制,但私校教師卻每滿一年僅發給半個月薪資,且有最高6個月的上限,明顯不符合《勞基法》的資遣條件;而在私校管理者方面,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世新大學校長吳永乾認為,除非政府願意負擔所需全部經費,否則將反對教育部以職權干預大學自治,他表示:教育部不宜把私校當公校管,「不能想當聖誕老人又要別人承擔自己送人禮物所需的經費」,說白了,就是私校校方不願意出資遣費這筆錢!

20191105-全國私立學校四大協會5日召開「修正轉型退場條例保障私人興學權利」聯合記者會,世新大學校長吳永乾發言。(盧逸峰攝)
世新大學校長吳永乾表示,教育部不宜把私校當公校管,「不能想當聖誕老人又要別人承擔自己送人禮物所需的經費」。(資料照,盧逸峰攝)

顯見,此次行政院推出「私校教師資遣方案」的版本,竟然同時讓私校的勞、資雙方都不滿意。為何如此?是私校教師太貪心了嗎?原本就沒有資遣費的,現如今政府願意立法保障,怎地私校教師還不滿意?還是私校資方心態太惡劣?過去私校學生滿招大收學費時,也不見分紅或股利給教師,但少子女化來臨卻一再要求教師共體時艱,不斷地壓縮教師的各項福利與薪資,現在怎麼可能願意多給付老師資遣費呢?

平心而論,不管我們指責「私校教師太貪心」或「私校資方太惡劣」,其實都只是常見的勞、資雙方立場不同而已,如何取得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才是雙贏的局面。而在這個平衡的過程中,國家對教育發展的立場及政府對私校教師資遣案的心態,就是最重要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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