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承恩專欄:朝野勿將國家安全當兒戲

2019-12-0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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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質疑,《反滲透法》草案是否能有助於遏止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資料照,盧逸峰攝)

作者質疑,《反滲透法》草案是否能有助於遏止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資料照,盧逸峰攝)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十一月二十五日提出《反滲透法》草案,以取代目前待審議的八個中共政治代理人修法版本,並以最快速度排入議程,於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立法院會祭出甲級動員令,在無人異議下將全案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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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是極小化的保守立法

民進黨團《反滲透法》草案共十二條,內容規範受中國指示、委託、資助的違法行為,例如影響選舉、進行遊說等行為,但規範項目不會與《兩岸關係條例》、《國安法》等重複,主旨在單純規範行為,非列管台商、媒體等,以降低草案爭議。法案採取禁止制,明訂什麼樣的事情不可以做,而非要求涉嫌為境外勢力工作的代理人進行登記。

觀其內容,民進黨團《反滲透法》草案整合現行法已經存在的禁止行為,裝進一個法案中,屬於「極小化」立法。雖號稱對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行為全部採取禁止制,但仔細分析,所涵蓋的行為全數是其他法律已禁止或管制的。將這些集中起來冠以「反滲透」之名,其實是新瓶裝舊酒,宣示意義大過實質進展,頂多只是補充或加重現行法下的罰則。

20191129-立法院院會29日處理「反滲透法」草案等案,立委舉牌表示贊成。(盧逸峰攝)
立法院院會日前處理「反滲透法」草案等案,立委舉牌表示贊成。(資料照,盧逸峰攝)

我們不妨逐一檢視《反滲透法》草案所禁止的滲透行為。草案第三條禁止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依《政治獻金法》第七及第八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原本即不得從事政治獻金的行為。《反滲透法》草案所增加的,只是增加《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罰則的罰金部分。

草案第四條禁止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總統、副總統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競選活動各項行為,並明訂罰則。這條將原本確保選舉中立性的從事競選活動管制擴及接受境外勢力影響者,為草案中較有新意的唯一條文。

草案第五條禁止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但依據《遊說法》第八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及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原本即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反滲透法》草案只是增列《遊說法》未規定的罰則。

草案第六條禁止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之行為。這條規定實屬多餘。因為依現行法,不論何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都應受罰。草案第六條增加「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的積極要件,反而拉高裁罰的門檻,在實務上完全沒有適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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