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護產」首勝!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黨產會抗告

2016-12-1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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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護產」首勝!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黨產會抗告。(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國民黨「護產」首勝!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黨產會抗告。(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9月時凍結國民黨的永豐銀行帳戶、台灣銀行9張支票本票,凍結的資產高達新台幣8億元,國民黨因此發不出黨工薪水,因此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處分,後遭黨產會提出抗告。而最高行政法院於15日裁定,駁回黨產會的抗告,認為「此行政處分欠缺明確性要求,合法性顯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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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要求撤銷並暫緩執行凍產的行政處分,高等行政法院11月時裁准,國民黨能在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凍產,而黨產會提出抗告,15日時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黨產會9月時對國民黨祭出2項凍產處分,一是命永豐銀行配合,對於國民黨在永豐中崙分行帳戶裡的款項,「除有合於履行法定義務、其他正當理由或經黨產會決議同意者外,暫停提領或匯出」。另一則要求台灣銀行,對於國民黨持有的9張支票金額,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將提存事實向黨產會陳報備查,且非經黨產會同意,9張支票的受取權人不得領取。

對永豐銀的處分 法院:欠缺明確性

針對兩項凍產處分,一審法院指出,國民黨帳戶遭凍結導致發不出黨工薪水,將受北市府勞動局裁處,情況緊急。永豐銀帳戶部分,黨產會命永豐銀配合,也就等於讓國民黨帳戶內,除有符合條文外其餘款項皆凍結。形同把效力等同於法院扣押命令的處分要件,委由營利事業公司,也就是銀行,自行認定,欠缺行政處分明確性。

法院指出,黨產會要求「履行法定義務」認定不明,施行細則僅規定法定義務的意義,對國民黨單純提領款項,永豐銀行很難「知悉並認定」用途。法院認為,永豐銀只是一間私人營利事業,並無法律規範,讓其享有此公權力。

台灣銀行9張支票 法院:台銀與國民黨無契約關係

而針對台灣銀行,法院認為,黨產會發出扣押時,應把國民黨和台銀列為共同處分對象才合法,卻僅把台銀列為正本收受者,國民黨反而列為副本收受者,於法不合。且台銀願意兌換九張支票是基於永豐銀委託,並非國民黨,所以國民黨和台銀並無契約關係,且支票上沒寫受款人,可自由轉讓給第三人,不適用無黨產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因此法院駁回黨產會的抗告。

雖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但黨產會又於11月7日又作出第2次凍產處分,要求永豐銀凍結國民黨帳戶裡全部款項,因此後續還有第2波凍產爭議持續延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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