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漢中觀點:從勞工假看立委修立法品質粗糙 其來有自!

2016-11-2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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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假修法抗爭不斷,民進黨立委的提案也不了解勞工需求。(曾原信攝)

勞工假修法抗爭不斷,民進黨立委的提案也不了解勞工需求。(曾原信攝)

近來各界為了勞工休假的問題,正反意見不一,無論是主管機關還是勞工團體,更是各執一詞,而立法院則是多種版本併呈,雖然各版本的立意甚佳,但也一眼就能看出提案水平的高度,著實令人不禁莞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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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相信每位立法委員都在選舉的衝刺下奮力搏命後勝出,想當然爾,個個應該都非等閒之輩,不但允文允武外,還得能夠天天有話題,時時上媒體曝光,才算是一個知名度高、認真問政的立法委員!然而就因為百姓要選的不是選前只會站在台上口水亂噴,濫開空頭支票,或是互挖瘡疤;選後挾其立委身分之優勢,汲汲肥己,抑或是在議會殿堂上揪團互飽老拳,再不然就是不食人間煙火,提出譲人噗呲大笑的法案!真是如此,坦白説,勝選出來的也不過是一個空會選舉的「花瓶」而已!

立法委員的職權不勝枚舉,但最為普羅大眾所知的就是提法律案。因此,法律提案是立法委員最重要的提案權力之一。舉凡針對一個現行法律的文字或規範進行修正,甚且是創建一個新的法律案,都屬於立法委員的法律提案權。但是,所提出的法律(修正)案必須應是充分掌握立法時的時空背景,乃至是否順應民意等等因素,惟因只有在瞭解民意,反映各界關注點,乃至合時合宜,進而制定出符合民意且及現實需要的法律,方屬適切。

然而,當前現實法案的紛爭不決之一的勞工休假問題,就出現了一個令人咋舌的修正案,某立委在自以為替勞工設想下,提了不食人間煙火的修正案,其欲修正勞基法第38條,增訂第4項:「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滿三個月時,即每年度之前與勞工協商,排訂特別休假日期,雇主無企業重大事由,不得要勞工同意變更。」修正理由為:「新增第四項,課予雇主責任,明訂勞工之特別休假,應於每年度之前事先協商排定,確保勞工全年度之休假日數,避免發生勞工休不到特別休假之情事。」其中不乏有連署之立法委員!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勞基法,勞工特休要一年前協商。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勞基法,勞工特休要一年前協商。

由此增訂的條文內容可以看出,這幾位提案及連署的立法委員,究竟知不知道勞工真正需要的是什麼?因為所提出的增訂條文根本沒有辦法執行!試想,不要說我們無法預知下個月所要面對的突發狀況是什麼,就連明天會發生什麼事都難以預測了,更遑論遠在天邊的下年度?

雖然該立法委員急忙澄清,此提案是想解決「勞工看的到吃不到的問題,不用看老闆臉色才知道是否能排特休假。」並且表示:「我們修法絕對不是讓勞工請假要先卜卦算命!而是勞工多了,年度前的規劃權,但仍可彈性的與資方替換休假日。當然,如果勞方惡意刁難員工年度前排好的特休,絕對是違法的。」等話,但實際上,從網路上民眾PO文怒斥:「明年的特休假~你要前一年就要排好!特休假,你要前一年就要排好!」「排好的特休能改嗎?你能預知明年何時需要特休嗎??特休沒修完 又要離職怎麼辦??」,以及多數網友感到不滿表示:「一年之間可以發生很多事,我怎麼知道明年要安排什麼假?」、「這就是沒當過勞工,卻要幫勞工定福利,跟何不食肉糜有何分別?」的沸騰,就可以知道這種立法的品質,是如何脫離勞工的心聲,不僅吃力不討好,更赤祼祼的看出修正草案內容的粗糙,但是,別忘了,如此水平的立法委員可都是從選戰中勝出者啊!

人非聖賢 ,誰能無過!立法委員身負選民所託,除了服務選民以外,法律提案的水平札實的反映出立法委員的專業與用心,如果我們不希望所選出的國會議員有此荒腔走板的提案,還是請大家在投票前擦亮眼睛,審慎投下自己認真看清的候選人方為上策!

*作者為永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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