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正運觀點:全球金融科技監理的邏輯與綱領

2016-09-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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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G20為政策與議程制定平台的全球金融科技監理的標準制定體系已經隱隱成形,這個體系以GPFI為軸心,一邊串著由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領銜的六大全球金融標準制定機構,負責協調涉及銀行監理、支付系統監督、洗錢防制、存款保險、保險業監理以及證券市場監理等業別領域的金融科技監理事宜。這六大機構分別是: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for Banking Supervision)、支付暨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posit Insurers)、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以及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另一邊則透過八個不同的執行夥伴(implementing partners)來推動GPFI轄下各個小組所研擬出的與數位金融監理相關的行動綱領與建議。這八個執行夥伴分別為:普惠金融聯盟(Alliance for Financial Inclusion)、 優於現金聯盟(Better Than Cash Alliance)、國際扶貧協商小組(Consultative Group to Assist the Poor)、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全球中小企業金融論壇(SME Finance Forum),以及世界銀行(World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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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一個看似龐大且複雜的全球金融科技監理標準形成網絡中,掌握最新監理趨勢與全球標準形成的發展,除了需要政府部門持續而密切的關注外,更應組建一個專業團隊,持續針對這些標準制定者以及執行夥伴所提出的研究、報告與建議,進行深入且系統性的分析及評估,並進一步提出策略行動建議,幫助台灣融入並參與這個全球監理標準制定體系。其若不然,至少應能充分理解並掌握本文所分析的兩大監理綱領,並以此綱領為本,推動金融科技監理的革新,進一步實現透過「本土經驗」來灌溉「國際實踐」的遠程目標。

*作者為律師、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FinTech Taiwan發起人、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法學院Research Fellow(數位金融監理研究團隊成員、中國國際商法和國際經濟法項目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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