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公布承審法官姓名,就能揪出恐龍嗎?

2016-09-24 06:40
杜絕恐龍法官,靠公布姓名行得通嗎?(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杜絕恐龍法官,靠公布姓名行得通嗎?(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2016年7月31日的媒體報導指出最高法院一改過去公告新聞稿不附審理法官姓名的慣例,經全體法官決議,在重大矚目案件的新聞稿,一律標示承審法官以示負責。主要的原因,是最高法院於今年五月間,對某弒母案經高等法院判處無期的被告駁回上訴,經媒體大篇幅報導,但卻誤把馮京當馬涼,誤將非審理該案的庭長當成承審法官,縱然嗣後該裁判書可於司法院網站查詢而澄清,但因為當下即時性新聞的誤導所造成的傷害,卻是難以彌補。

雖然最高法院這樣的決議,對下級法院並無拘束力,不過,這樣的做法,真能揪出恐龍嗎?實務運作可能產生哪些問題?對於法官獨立審判又會造成什麼衝擊?尤其是合議庭法官間彼此的意見不同時,承審法官是否會成為替罪羔羊?讓筆者先簡要說明後,再舉些實務上真實的案例,來說明此議題的重點何在。

只公布承審法官的姓名,是要一人承擔責任?

以合議裁判的案件為例,判決書固然是由承審(受命)法官所撰寫,且在法院下裁判之前會先進行評議,以決定最後的結論。若是法官彼此之間的意見不一致時,因為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的規定,係以過半數決定之。所以,如果承審法官的意見恰好與多數意見不同,最極端案例如承審法官認為被告應判處無罪,但多數意見卻認為應判死刑時,承審法官就算不情願,還是得努力拼湊並寫下與自己良心有違的判決。

不僅如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的規定,各別法官的不同意見只會記載在評議簿上,且於裁判確定前,合議庭的法官們均有嚴守不得洩漏評議意見的義務,只能到判決確定後才得以由當事人閱覽,一般稱之為「評議秘密原則」。

回到一開始最高法院決議的緣由,從以上的分析可知,如果承審法官的意見剛好與其他多數合議庭法官不同,且多數法官的意見結論又不為民眾或媒體所喜愛時,依照該決議的結果,新聞稿公布的承審法官無異為其他多數法官的意見揹了個黑鍋,導致法官心裡有苦,但只能在評議簿裡說。

更何況,評議簿的記載依法限於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士,而重大矚目案件的新聞報導貴在立即呈現給大眾所知,縱然承審法官將心證如實記載於評議簿,但若案件當事人沒有向法院聲請閱覽,在「法官不語」的傳統倫理規範及「評議秘密原則」法定義務的雙重制約下,持少數意見的承審法官可能多半還是得硬挨下這記悶棍。

提出不同意見書?已有多個突破先例

即便如此,實際上仍有不少法官不屈服於同儕壓力,秉持自身對於法律的確信與良知,不願為多數意見背書,更著手嘗試以提出「不同意見書」的方式突破,舉例如下:

90年8月,高院吳燦法官(現為最高法院法官)承審某槍砲案,因不同意審判長及陪席法官的量刑,而以判決書附錄的方式,檢附其不同意見書於後,此應屬全國首例公開檢附在判決書上的不同意見書。 (相關報導: 蔡嘉裕觀點:人民參與審判的迷思 更多文章

96年6月,高雄地院在高雄市長陳菊當選無效案的判決中,承審法官古振暉亦在判決書最後檢附不同意見書(陳菊應當選有效),以明其志,轟動一時。嗣後認定陳菊當選無效的地院判決遭高院所廢棄,結論與地院不同意見的法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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