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法律如何「追溯」退伍軍人失去的青春親情和自由

2016-09-1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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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大遊行,第四縱隊陸軍官校校友會與退伍軍人舉著大國旗。(林惟崧攝)

九三大遊行,第四縱隊陸軍官校校友會與退伍軍人舉著大國旗。(林惟崧攝)

政府「年金制度」改革,緣起於民國95年扁政府整頓軍公教退休所得替代率,係因部分高階資深退員所得替代率超過100%,當時責由考試院制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要求國防部「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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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國防部據此訂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存款優惠儲蓄辦法》(民國95年2月15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105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5000495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增訂第3-1條條文;自95年2月16日施行)並由「財政部」副署,送「立法院核備」後實施,所有法律程序完備,此「法源」是為中央標準法中所定義之「有效法令」,本「辦法」全銜開宗明義載明為「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自非「給付行政」措施,其中第3-1條第一項「定義」退休(伍)所得包括:新、舊制年資退休俸、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年終慰問金(1/12)等4項;並於民國95年起同時實施。按上述「辦法」明白定義,「退休俸」、「保險給付優惠存款」、「年終慰問金」,皆屬「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屬「法定給付」。

 

又本「辦法」文字載明退伍軍人退除給予是「退休俸」,是「薪俸」而非「年金」,係政府按當時招生(募)契約,於軍人退伍後,依據入伍宣誓時間遠近、服役年限長短、服役時階級責任,給予的「遞延薪資」。所以,新政府推動[年金改革]前,應該先釐清[年金]定義,[年金改革]是否擴張至退伍軍人的[退休俸]???~104.8.14日行政院人事總處明白告示:軍職人員「退休俸」為「法定給付」 (這4個字在法律上很重要~意謂著任何苛扣都屬違法),國家應給付之法定退休俸,此權利受憲法制度性之保障。才事隔一年,新政府年金改革不能以財政失衡或基金面臨破產,無限上綱剝奪退伍軍人的「法定給付」。

民國86年以前,國軍的退撫制度是在兩岸戰爭狀態下,國家招募、軍校招生時的契約約定,為政者豈能抱著「趙孟之所貴,趙孟能賤之」的施恩者心態來改革。全世界祇有台灣政府會讓軍人、退伍老兵及眷屬上街頭,職業軍人領的是犧牲「青春、自由、親情」、甚至「性命」的「賣命錢」,如果新政府連退伍軍人的「賣命錢」也想七折八扣的抵賴,就真的坐實了政府「兔死狗烹」的無良和無賴。

 

至於,民進黨在野時批判最兇的18%優存,係屬軍人保險「合約給付」,且早在民國84年已經關門終止,但93年扁政府又訂頒[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政務官任滿2年、立委任滿8年、地方選舉的首長任職滿8年,所有退職金「全部」都可以存18%;…為這些靠選舉制度而雞犬升天的政務官,不需要高普考進入公務體系的肥貓另開「巧門」,此次年金改革不及這些肥貓,軍公教警消退員卻遭池魚之殃,為了18%遭政治追打,真是「黃狗偷吃,黑狗挨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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