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跨境網購,許多人在貨物抵達臺灣前,都會收到通知,要求先完成EZ WAY易利委實名認證。對多數消費者而言,這只是收貨前的必要手續;然而,從下單、等待配送,到身分確認與完成報關,人民看似操作手機App,實際完成的卻是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程序。
這項電子委任並非業者自行創設的商業機制,而是建立在現行通關法制之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明定,進口快遞貨物除得採書面委任外,亦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或通關網路業者建置的實名認證平台完成線上委任,海運快遞貨物同樣適用。因此,EZ WAY並非法律外的例外措施,而是電子報關委任制度的重要實踐方式。
隨著行政程序數位化,數位平台逐漸成為人民接觸公權力的重要介面。行政法所面對的課題,從程序電子化延伸至行政程序平台化,包括公權力如何依法運作、人民程序保障如何落實,以及公私協力下的權責如何清楚劃分。
實務上,法院開始檢視電子委任制度下的法律責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5號判決,即涉及報關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委任及保存相關文件的爭議。法院依現行法規審查報關業者是否履行法定義務,並未因程序電子化而放寬責任要求。這項判決確認,電子化改變行政程序的運作方式,卻不會更動法律責任的歸屬。
回到近期EZ WAY的資安爭議,關貿公司表示,其資訊系統係依相關法規建置與維運,並定期接受查核。依現行法制,這項說明足以回應資訊安全、資料保密及個人資料保護等法規要求。
然而,符合法規要求,並不代表治理疑慮隨之消失。當行政程序大量透過平台完成,人民程序保障能否落實、資料處理有無充分透明,以及系統異常或權益受損時,行政機關與平台業者如何分擔責任並提供有效救濟,才是行政程序平台化真正面對的治理課題。
個人資料治理同樣應放在行政程序平台化的脈絡下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未禁止依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核心在於資料處理具有合法基礎、符合特定目的,並遵循透明且可受監督的程序。因此,EZ WAY涉及的法律問題,不僅包括資料蒐集、傳輸、保存及利用是否合法,也涵蓋委外管理、權限控管、資訊揭露與救濟制度是否健全。
從比較法觀察,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雖不直接適用於我國,但其強調合法性、透明性、資料最小化及可問責性等原則,可作為數位治理的重要參考。真正受到檢驗的,不僅是資訊安全措施,更包括資料處理流程有無明確的法律依據、清楚的責任分工,以及制度能否接受外部監督。
國內監理實務同樣提供值得參考的對照。2024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陽信商業銀行資訊系統建置過程中的資料治理及法令遵循缺失,主管機關檢視的範圍,不僅包括資訊安全管理,更涵蓋權限控管、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等整體治理機制。由此可見,即使是私人金融機構,只要掌握大量個人資料,主管機關即要求建立完整的責任分工、內部控制與持續監督機制。
若依此標準觀察,EZ WAY所承載的並非單純商業服務,而是人民履行法定報關程序的重要介面,涉及公權力行使與行政程序運作,其治理要求自不應低於金融機構。尤其在公私協力模式下,行政機關將部分程序交由民間平台執行,除資訊安全外,更應清楚界定法律授權、責任分工、資料利用、委外管理及救濟機制,使人民得以確認資料如何處理、由何者負責,以及權利受損時應向何者主張救濟。若對私人銀行尚且要求如此嚴格,對承接行政程序的平台,自應採取更高程度的法治要求與監督標準。
EZ WAY所揭示的,已超越跨境網購與個人資料保護,更凸顯行政程序平台化與公私協力所帶來的治理挑戰。從報關委任、身分驗證、資料處理到行政救濟,各項制度環環相扣,任何環節失靈,都可能影響人民權利的實現。平台固然提升行政效率,卻不能降低依法行政、程序正當與權利保障的要求。
隨著愈來愈多行政程序透過數位平台完成,制度設計不應僅追求便利與效率,更應建立明確的法律授權、透明的資料治理、清楚的責任分工及有效的救濟機制。平台只是行政程序的載體,法治才是行政運作的基礎。唯有讓科技發展、行政效率與法治保障相互支撐,數位治理才能兼顧行政效能、人民信賴與權利保障。 (相關報導: 為何民營公司能掌控EZ Way個資?財經網紅解釋「幕後運作邏輯」,委託民營原因曝光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法律與資安領域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