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5年2月12日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擬於不調整保費之前提下,自115年7月1日起,將身故保險金額由13年前所定之200萬元,提高50%至300萬元一事,謹提出以下意見。
1、近30年數據對照:保額大幅提高,保費反而下降
自民國87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施行以來,其身故保險金額與保費變動情形如下(保費以常見投保族群為例:30至60歲男性、自用小客車新車主、肇事加減費等級0):
項目 | 87年1月 | 115年7月(預告) | 前後變化率 |
身故保險金 | 120萬元 | 300萬元 | 保額提高為2.5倍 |
保費 | 2,451元 | 1,398元 | 保費降為約57% |
由上表可見,近30年間,身故保險金額已提高至原來的2.5倍,而保費卻降至約五七折。此結果顯示政府近年對強制車險之監理具一定成效,使民眾得以較合理費率獲得保障,值得肯定。然而,從另一角度觀察,若制度本身無結構性問題,哪來的「保額提高、保費反而下降」的長期現象?此次在未調整保費情況下,再提高身故保險金額50%,更顯示13年前所訂費率偏高,業者累積盈餘可觀,方能有今日「加量不加價」之空間。
2、「無盈無虧」的迷思:強制車險盈餘歸誰?
政府一再宣示強制車險採「無盈無虧」制度。若此制度落實,歷年因強制車險所生之盈餘,理應回歸保戶,至少不應留在業者的口袋。然目前所預告的提高保額方案,只是讓日後的費率較為合理,而業者過去累積13年的盈餘仍留存於業者口袋,並非「無盈無虧」,故有待確實監理以達成政府宣示。同理,業者更早期的盈餘也應「還財於民」,方能體現完善的保險監理精神。
3、無過失賠償的界線:依法依理只能救急,並非越高越好
我國強制車險採「無過失賠償」制度,其優點在於使車禍受害人不論責任歸屬,均可迅速獲得理賠,但此制度僅應作為「救急」機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明定,使車禍傷亡者「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其立法理由亦指出,僅提供「一定金額之保障」,超過法定限額之損害,應屬任意保險範圍。
另在道理上,社會要正常運行,總要有公平正義,就像104年5月19日新北市北大國小旁,造成4死11傷的汽車衝撞事件,肇事老翁死亡後,其家屬亦可領取受害者的強制車險理賠金200萬元。這樣對受害者而言,是「無辜被撞死,還要賠對方」,對加害人而言,是「撞死人,還可從對方的保險領到幾百萬元」,顛倒公平正義,不應該發生,否則必定加劇「怠忽危險」與「道德危險」而危害社會。這種不分是非的給錢,只能存在緊急救助層次,而且金額要有限制,不能無理由的提高,這樣才有合理性。因此,目前的強制車險保額,不論是依法或依理,應該都是「基本保障」性質,不是越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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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問題是,基本保障應該是多少金額才合適?以上述4死11傷的案例來看,給肇事加害者方200萬元已經太多,如果再依照金管會的預告方案,將身故保險金額提高到300萬元,相當荒謬!另方面,同案受害死者方,給300萬元,甚至是500萬元都可能太少,因此強制車險的保險金額要訂多寡,看似兩難。
4、保額兩難的根源:錯用美國無過失制度
上述兩難困境,根源在於我國錯置了美國的 No Fault 制度。美國部分州的強制車險採無過失制度,其保障範圍用於賠償他人的責任險較少,主要是用於被保險人自家人的賠償,屬傷害保險性質,而傷害保險本來就是不論過失與否都會給付,因此問題相對較小。但即便如此,美國車險的無過失制度仍逐漸式微。然而我國卻將傷害險性質(賠自己)的無過失賠償,套用在責任保險(賠對方)上,導致今日諸多荒謬情況。這部分較細的說明,請參見<抄錯三十年──強制車險錯用「無過失」的危害>。
5、日本模式的啟示:高保障,但有責任才賠
日本的強制車險制度可避免上述兩難。日本強制車險保額為:身故3,000萬日圓,失能最高等級4,000萬日圓,其理賠制度採「舉證責任倒置」的嚴格侵權責任制度。這一方面可減輕受害人舉證負擔,使其快速獲得賠償,另一方面仍維持「有責任才賠償」原則,不會不分青紅皂白的給錢,若加害人全責,他人即無須賠償,加害人自然無法領取理賠。如此既能迅速補償受害者,又能維持公平正義,值得仿效。
6、保費與風險對應:落實高危險者高風險、低危險者低風險
保額與保費密切相關,若仿效日本提高保額,保費是否會大漲?未必。只要政府宣告「無盈無虧」不存在,並監理業者落實「高風險者高保費、低風險者低保費」之基本經營原則,則專業的保險公司可透過風險辨識,以低費率吸引低風險族群而獲利;不專業的保險公司只能收到高風險族群而虧損。又駕駛人可能為低費率而改善駕駛行為,而使交通安全整體提升。如此基本經營原則對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都有「獎優懲劣」效果,可以驅動大家都變得更好。
本國的汽車保險費率雖有「從車、從人」制度,但技術尚未成熟,以致可能「幫倒忙」,例如一個18歲男性飆車族,只要將其汽車行照過戶給80歲祖母,保費就可從2,893元降為1,188元(自小客車、加減費等級0),降價超過一半!這種情況是安全族群補貼危險族群的來源之一。請看看先進國家車險的風險加減費,在美國有「好成績學生減費」,在英國有「改裝車加費」,在德國有「里程數計費」、日本有「先進設備(如自動煞停)減費」……,這些非常基本的經營技術,在本國有待開發。
7、強制車險的定位:屬基本保障,尚須任意責任險搭配
因此,保險監理機關不需要將保額越推越高,而應將此二險種調和搭配運用,讓民眾以合理的費率買到更合適的保障。例如,這13年來強制車險保費有盈餘,在調降保費的同時,鼓勵業者開發新技術,吸引消費者將強制車險降價的錢,轉為加買任意責任險,讓保障更大也更完整;或許在部分車種,把強制車險要調高保額100萬元的費用,轉為加買任意車險的超額責任保險,保額可能增加600萬元,這樣可免去盲目加碼給錢,避免加害者受到更多補貼,也可讓被保險人與社會大眾的保障大幅增加,是較佳的保險監理之道。
結論
綜上分析,近三十年來,強制車險保額大幅提高、保費卻顯著下降,固然顯示政府監理有成,但亦反映出費率結構、盈餘分配與制度設計可能存在偏差。又強制車險之目的在於使車禍受害者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該基本保障的意義在於「救急」,尤其是在「無過失賠償」制度下,不是盲目給越多錢越好。再者政府既然宣示強制車險採「無盈無虧」制,就有責任將歷年可觀的盈餘還財於民,若無法達成,則應明確宣布放棄,讓專業經營的業者獲利,反之虧損,可促進市場進步。
金管會要提高強制車險的身故保險金額,若能同時改採日本嚴格侵權責任賠償制度,並落實低風險低保費的風險對應原則,則多數安全駕駛人得以較低保費獲得較高保障,少數高風險駕駛人將因高保費而改變行為,社會將更安全,全民受益,堪稱高層次的保險監理,也是一大德政,值得支持。因為理賠與費率制度改變要一些時間,建請主管機關先將預訂提高保額至300萬元的日期延後,待討論周延作改變,保險金額或許可提高到600萬元以上,屆時政府的承諾與民眾的期待都會有更好的結果。
反之,若僅單純提高強制車險的保額而無配套制度,將擴大「安全駕駛者補貼危險駕駛者」的不公不義,而使費率持續不合理,以及加劇「無辜受害者要賠錢給加害人」的荒謬,且怠忽危險與道德危險都會擴大,而危害大眾安全,全民受損,實不宜為之。
後記:本議題牽涉大眾安全,特向幾位保險與運輸前輩請教,他們的高見讓本文更加完善。因前輩們婉拒具名,謹此誌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