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法院黨團20日表示,將研議提出「國籍法」修法,使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保障陸配參政權。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不論修法怎麼修,「效忠」才是核心問題,公職人員只能效忠單一的國家,同時擁有2個國籍會產生矛盾,這在立法院修法討論時應該要被釐清。
因陸配實務上根本拿不到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證明,那陸配參政權是否已死?梁文傑說,目前來講,很可能就是這樣的結果。
國民黨團修法,陸配參政不必放棄「中國籍」
現行「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公職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先前遭內政部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要求其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否則將予以解職。富里鄉照內政部指示做出解職處分後,鄧萬華不服提出訴願,花蓮縣政府撤銷處分,使鄧萬華保住村長職務。
國民黨團20日為鄧萬華事件召開記者會,黨團書記長羅智強表示,1991年增訂的「憲法增修條文」,明確規範將我國區分為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並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制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關於兩岸之間特殊狀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是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羅智強指出,簡言之,在「憲法」之下,大陸地區不是外國,根本沒有「國籍法」適用的問題,規範陸配要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理,而非「國籍法」。大法官會議也曾做出多次解釋,大陸地區人民是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範。國民黨團為了保障陸配合法參政權,將會推出「國籍法」修法,制定「防小人條款」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限制。
陸委會:國籍法規定的核心是「效忠」
陸委會20日召開例行記者會。
梁文傑表示,關於國籍法爭議,其實這個爭議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兩岸條例給予陸配參選權,但是國籍法另有規定,要求任何人當選公職後,必須於就職後一年內放棄外國籍,那照內政部解釋,中華民國及以外的國籍都是外國籍。
梁文傑指出,這個解釋有些人覺得不正確,有些人覺得應該寫得更清楚,所以國籍法問題,民進黨也有提案,要求明定原陸、港、澳籍人士,應該放棄原有國籍才能登記成為候選人。所以說立法院內有各式各樣的意見,就看立法院的辯論如何處理。
梁文傑指出,陸委會立場是,對國籍法我們尊重內政部解釋,內政部認為外國籍就是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陸委會則按照兩岸條例來處理,這兩邊有人覺得矛盾之處,就由立法院處理。不過國籍法20條核心是「效忠」,公職人員只能效忠單一的國家,同時擁有兩個國籍會產生矛盾。
梁文傑強調,如果同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那對方的法律就適用於你,例如對方國安法規定,人民有義務要配合情報工作,那如果有人同時具備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效忠就會是有問題的狀態。
梁文傑表示,效忠談的不論是「兩個國家」、「兩個政府」或「兩個政治實體」,都會產生矛盾。所以不論國籍法怎麼修,都要維持「單一效忠」。
陸配參政權已死
媒體追問,因為在實務上,陸配就算取得中華民國籍,他們仍難以取得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證明,所以照現行規定,大陸人民在台灣都不得參政,他們在台灣的參政權是「死亡」的?
梁文傑表示,目前來講,很可能就是這樣的結果。世界上有部分國家也不准國民放棄國籍,例如阿根廷,很多台僑擁有中華民國與阿根廷的雙重身分,這樣的台僑如果選上公職,我們也會要求放棄阿根廷籍,可是阿根廷又不准放棄國籍,那他就無法擔任台灣公職,這情況是類似的。所以類似情形不只發生在陸配,也發生在其他擁有雙重國籍的民眾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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