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教年金修法,召委翁曉玲展現對民主憲政風範,在羅伯特流派為主的立法院議事規則下,嚴格守規、貫徹多數,值得國人的肯定與掌聲,也用行動把青鳥「沒有討論不是民主」的謬論,狠打一巴掌。
5日司委會審查公務人員年金法案時,翁首先徵詢在場委員跳過法案大體討論,未獲同意,開始沒完沒了各黨輪流發言。議題是公教年金停砍,識者均知從上一屆開始,就有零星提案,9月以來更是各政黨、各民團頻繁開記者會、倡議交鋒。大體討論不限時間,說來講去都差不多,朝野互嗆,大吵2小時多,完全未處理條文文字。
翁曉玲主持議事 彰顯憲政民主風範
吾人經常看到委員會激烈攻防,各種舉牌、道具,委實來說,亂沒秩序。從政治和傳播面理解,如果是主張重大分歧的法案,期待十幾個立委行禮如儀發言,就能匯集意見、處理條文,未免也太天真。年金議題各界爭執成這樣,不太可能對文字有什麼調整的空間,不如激烈表演、各自表態,起碼支持者看起來,有在捍衛立場。但這其實就是議事空轉。
休息後下午兩點半恢復開會,翁曉玲召委完全按字面議事規則,依據第28條至第31條,每一個條文為一個登記單位,均需簽名始可發言,且宣告限時3分鐘。為了避免費力把事拖的議事杯葛,隔天審查公校教職員,大體發言亦須登記。終將藍白背後多數民意,代表對年金須檢討、退休金停砍的主張,順利完成審查。
我國國會五法 以羅伯特流派的形式嚴格要求為基礎
經常收看國會直播的國人可能覺得很奇怪,上述進行比較像院會,這其實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從國會五法來看,我國院會、委員會適用的幾乎是同一組議事規則,除了議事規則第57條第2項,委員會發言可以不限一次,與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各第21條,委員會準用其他國會四法(而非適用),提供可以換軌的法制依據。這本來是給予方便,以利較為簡便的議事,或可拉近主張、追求共識;在充分發言後,委員會主席在未經異議的前提下,提出各方能接受的結論,作成決議。議事規則第34條前段規定「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出席委員有異議時,主席得提付表決。」,議事實務上,討論階段結束後主席若宣告未獲反對,就是前引條文「出席委員有異議時」的反面解釋情形,也就可以不交付表決、不必出於任何一個立委的提案,作成決議。但這樣的運作,自然要在出席委員都真誠有意願尋覓共識的前提下,才有可能。
國會議事規則羅伯特、共識決的換軌設計
上段藏在字裡行間,搭配運作理解,潛藏的共識決精神,若搭配委員會(相較於院會),會議形式較為不拘,吾人應可大膽評價,我國立院委員會方面的法規,蘊含有共識決精神,可以補充法規面/院會運作時,謹守羅伯特流派議事規則的不足。
行文至此,必須從議事學深度解析,我國國會五法中羅伯特、共識決的議事哲學差異。奠基於羅伯特流派的議事哲學,動議-討論-議決缺一不可,對形式面上的要求非常嚴格,甚至僵化,目的是能順利清晰確認議事旨趣,及誰是多數、誰是少數,立委才能各對其選民負責。我國一談到議事,就會說到內政部會議規範,其又是依據孫文著作民權初步,而該著作其實是以美國羅伯特議事規則為骨架。國會是民主的殿堂,是選民選出代表集體議決國家事務的地方,在此,責任是否清晰明確,誰提的案、誰投了票,多數真的是多數、少數確實是少數,這大於其他考量。然而,前述委員會的換軌,讓國會議事染上些許共識決色彩,不拘決議是否嚴格基於特定立委提出的版本。
然而,民主政治ABC,票多的贏、票少的輸,如果追求和諧無法促進共識,只是讓少數無限杯葛會議秩序,就斷無羅伯特流派讓步共識決的道理。
外方內圓主持議事 值得所有召委學習
翁曉玲外方內圓的議事主持,開頭大體討論無限輪迴,是追求和諧,但既然對立法程序沒有幫助,就嚴格按規主持。但第二天公校年改部分,倒數第三條(第37條)有綠委提出會議詢問,請求之後的發言順序能否以三黨輪續進行,至少充分表達歧見;因為會議進行至此,眾綠委已無太多破壞會議秩序的意志,也知道時不我予,充分表達也算是尊重少數;因此翁委員宣告最後兩條(38、67)照黨團輪續,還多增加民進黨立委一名,按照2:1:1比率發言。這是彰顯民主憲政真諦,沒完沒了的拖延阻擋不是民主。委員會議事不是沒有寬鬆空間,然而討論如果無助追求共識,嚴格主持彰顯多數,才是真民主,更值得其他七個委員會主席學習。 (相關報導: 「停砍公教年金」拚出委員會 翁曉玲:蔡英文錯誤年改要即時踩煞車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專欄作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