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安會已於8月1日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界可在60天預告期限內提出意見。顯而易見的,核電廠延役或重啟對於周遭生活、自然、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造成的重大影響,不應被忽視。因此,筆者呼籲任何核電廠延役或重啟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運轉執照申請必須附上「符合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法令規定之文件」,這不僅是法治精神與程序正義的體現,更是回應社會公眾合理期待的必要作為。茲論述如下:
首先,核電廠重啟並非單純的維持既有運轉,而是在原設計年限已屆滿停機後的延長運轉,這也意味著潛在風險的重新調整。目前審核辦法僅以「再運轉計畫」進行技術審查,未經環評程序,等於形成制度漏洞。很顯然,也忽略了跨世代責任、區域避難與社會成本、核災保險與經濟風險、氣候變遷下的新挑戰、以及民主治理的正當性等新興課題。實務上,環境影響評估正是補足這些層面的制度工具。
其次,環境影響評估具有程序正義的功能。目前這些運轉四十年的老舊核電廠當年都未經環境影響評估就設置。因此,核電廠的重啟,性質上與新設或重大開發並無本質差異,甚至在社會關注程度上更為敏感。因此,核安會應明文規定核電廠延役或重啟運轉執照申請必須附上「符合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法令規定之文件」;環境部應儘速修法把關,將核電廠延役或重啟增納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一項規定,以期能透過環評程序,確保資訊透明與社會參與,讓不同意見被充分討論,才能增加決策的正當性與社會信任感。
再者,參考國際核電廠管制經驗,核電延役多會納入類似環評的全面性檢核。例如,美國核能監管委員會明文規定核電廠的執照展期,除了技術審查,還必須附上「環境報告書」,並依據《國家環境政策法》撰寫補充的環境影響評估;歐洲比利時政府擬延役兩座核能機組,卻因未經跨境環評,被德國政府與人民抗議。雖然此案仍在程序中,但歐盟法院早在2019年的判決已明確指出,若未經環評即展延核電廠運轉年限,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指令》,此判例也為核電延役案提供了清楚的法律依據。值得提醒的是,這些國家並非反核,而是透過環評強化社會信任與正當性。因此,台灣將環評審查引入核電廠重啟,不僅能與國際現實接軌,全盤考量台灣地狹人稠、地震颱風頻仍、及特有脆弱的自然與社會條件,更能提升審核辦法的嚴謹與周延性。
最後,環境影響評估的納入,並不等同於阻擋核電廠重啟,而是建立一個更加完整的審查框架。它能促使經營者提出更具體的環境管理與風險因應措施。再者,透過環評的審查與附帶條件,主管機關得以確保核電廠重啟不僅符合安全標準,更能兼顧環境永續與社會期待。
綜上所述,「沒有環評,核電重啟就是不負責任」。將環境影響評估納入法定程序,不僅能補強審查內容,全面檢視核電廠運轉的真實風險與安全性,更能避免因忽視長期影響而讓社會與後代承擔沉重代價。國際經驗更清楚顯示,核電延役必須接受公開透明的環評檢驗,台灣更不該例外。唯有如此,決策治理才能同時兼顧核能安全、民主法治、環境永續與世代正義,確保我們留給後代子孫的,不是風險與債務,而是一個更安全、更值得信任的永續家園。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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