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施姓男子於2023年7月多次潛入台南某國小女廁偷拍女童如廁,甚至拍攝到私密畫面。儘管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起訴,但台南地方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無罪,引發社會輿論譁然。
他到底做了什麼?潛入廁所8次、偷拍女童如廁畫面
根據判決書內容,施男多次騎車前往某國小,觀察學童如廁動向後潛入廁所偷拍,共計進入廁所8次,錄得多段女童如廁時的私密影像,直到有一名女童察覺異狀報警,警方才在現場將他逮捕。
檢方為何起訴?偷拍行為是否構成性剝削?
檢察官認為,施男以違反本人意願的方式,拍攝未成年者的性影像,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然而,法官認定,雖然施男偷拍行為具「猥褻性質」,但不屬於在性活動過程中對未成年者造成性剝削,因此無法認定構成此條文之犯罪要件。
為何無罪?「告訴乃論之罪」沒人告就不能判?
法官指出,施男的行為較符合《兒少法》第112條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未經同意竊錄隱私部位」之罪,但此屬告訴乃論之罪,需由受害人提出告訴,本案並無受害人提告,導致無法追訴。
此案是否還能上訴?社會反應如何?
雖然施男最終被判無罪,但檢方仍可提出上訴,案件曝光後引發家長與法律界熱議,質疑法條是否過於模糊、無法保障兒童權益,部分立委也表態將推動修法,加強對校園偷拍行為的處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