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新生兒出生率持續下降,為保障罹癌女性的生育權並減輕經濟負擔,市政府宣布即日起提供「醫療性凍卵補助」。凡本人或配偶設籍於高雄市的40歲(含)以下女性,無論婚姻狀況,只要因罹癌或治療影響生育能力,經醫師評估後即可申請,每案最高補助3萬元。
隨著現代人結婚與備孕年齡延後,罹癌女性可能因治療影響生育能力,甚至導致不孕。國民健康署建議,女性應在25歲至35歲間完成生育規劃,但許多女性面臨疾病挑戰,影響生育機會。因此,高雄市政府提供此補助,協助罹癌女性保存生育能力,減輕相關醫療費用負擔。
符合條件者,需在衛生福利部試管嬰兒補助方案內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完成凍卵療程,並於6個月內備妥疾病診斷證明書、療程診斷證明書等文件,向高雄市衛生局申請補助。
高雄市凍卵補助申請資格
設籍或配偶設籍高雄市之40歲以下女性(不限已婚),罹癌且經醫師評估因罹癌或因治療影響生育者。
高雄市凍卵補助金額
每案上限3萬元,療程費用未滿3萬元者依實際費用覈實支付,終身一次。
執行凍卵療程機構資格
須於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接受凍卵療程。
高雄市凍卵補助申請方式
於完成凍卵療程後 6 個月內,檢具紙本資料註記申請醫療性凍卵補助,寄送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5樓)提出申請。
高雄市凍卵補助應備文件
1、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療性凍卵】補助申請書1份。
2、凍卵補助領據1份。
3、申請日前 1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腫瘤科或癌症診治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因罹癌或因治療而影響生育功能)。
5、凍卵療程診斷證明書(須載明受術者姓名、冷凍卵子、療程起訖日及療程結果)。
6、醫療收費明細表正本(須載明冷凍卵子及保存費)。
7、存摺封面影本。
8、帳戶轉讓同意書(申請人未滿 18 歲,由法定代理人代領請檢附)。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