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特教老師利用職務之便,竟猥褻輕度智能障礙女學生,一審遭判8年有期徒刑,怎料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出現大轉折,日前判決確定,僅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判處2年6月有期徒刑!
特教師猥褻身障學生!竟從重判8年→減刑2年6月
根據判決書,案發於2022年4月至5月間,基隆市一所國中特教班呂姓教師,被指控在校內女廁及公車站候車亭對一名輕度智能障礙女學生進行不當行為。檢方根據女學生陳述,認為呂師不僅有親吻、撫摸等猥褻行為,還有性侵情事,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提起公訴。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雖然呂師全盤否認指控,但法院根據女學生及其他證人的供述,認定呂師確實犯下性侵及猥褻行為。法院判決呂師在女廁犯案部分判刑4年2月,在公車站犯案2次各判刑4年,合併執行8年有期徒刑。
怎料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後,審判結果出現重大轉折;呂師在二審時只承認曾在公車站親吻、撫摸女學生一次,但否認性侵及在女廁的猥褻行為。高院詳細比對女學生在警方及檢方訊問時的供詞,發現其對於被親吻、撫摸的記憶較為清晰,但關於性侵部分的陳述前後不一難以確認。
法院採用「12關鍵」降低刑責
高等法院根據「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認定性侵部分證據不足無法判定有罪,因此呂師僅成立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改判2年6月徒刑。高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呂師為滿足個人性慾罔顧師生倫理,利用被害人智能障礙的弱勢處境犯案,行為應受嚴厲譴責,且犯後長期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判處相當刑期。
案件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適當,於21日駁回上訴,維持2年6月徒刑的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