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且幫忙付錢,如果超過當年贈與免稅額度244萬元,會視同贈與,金額以不動產公告的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而不是實際支付金額。
爸爸用兒子名義買國有不動產,135萬贈與稅竟找上門
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保證金,得標後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贈與之標的為該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說明,一名父親於111年度以兒子名義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投標,以總價新臺幣6000萬元購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他幫忙出了投標保證金500萬元,還支付了3500萬元的房地款,兒子自己則貸款2000萬元支付剩下的款項。
這筆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8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600萬元,贈與金額為1600萬元〔(18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3500萬元)/6000萬元〕,贈與稅額為135.6萬元〔(16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代繳價款者,應於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次日起30日內向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漏未申報繳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補申報及繳稅,否則被追稅外,還可能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