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今年2月29日滿60歲,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後質疑少發一個月給付,勞保局15日說,依民眾可請領全額年金日期回推,該名民眾要3月1日才符合年金發放資格。
她60歲請領質疑「少給1個月」勞保局回應了
《自由時報》15日報導,台中市陳姓女市民今年2月29日滿60歲,依規定向勞保局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但原本是次(3)月底卻變成4月底才能入帳給付,讓她質疑硬生生少掉1個月老年年金。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長劉秀玲告訴中央社記者,勞工如果年滿65歲,可以申請請領全額勞保老年年金,該名民眾是在53年2月29日出生,若要請領全額老年年金照理講必須要118年2月29日才算65歲。
劉秀玲解釋,因為118年是平年、沒有2月29日,因此依照內政部函釋及民法規定,該名民眾要118年3月1日才算滿65歲。劉秀玲說,該民眾是提前5年請領老保老年年金,因此勞保局會從118年3月1日回推5年,所以依法規,該名民眾要今年3月1日才可以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劉秀玲說,該民眾2月中就來申請,體諒勞工特別奔波,所以勞保局辦事處有先收件而讓民眾誤以為自己2月就有年金可以請領,實際上並無少發一個月給付。不過,劉秀玲也承認,依照法規,若2月29日生日的勞工剛好可請領全額老年年金的那年是閏年、有2月29日,則可以在3月就領到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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