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紅燒蹄膀咬下有酸味,一看日期竟「過期近10年」!台中衛生局啟動稽查

2023-04-2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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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一名男子團購紅燒蹄膀,收到的產品竟然已過期近10年。(示意圖/取自freepik)

台中市一名男子團購紅燒蹄膀,收到的產品竟然已過期近10年。(示意圖/取自freepik)

台中市洪先生和友人團購紅燒蹄膀,吃了一口發現有酸味吐掉,細看發現蹄膀的製造日期是10年前。台中市衛生局獲報啟動稽查,法制局表示得檢具向業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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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竟買到「過期近10年」的紅燒蹄膀

台中市洪先生日前和友人團購紅燒蹄膀,一共買了12塊,他今天接受媒體電訪表示,在4月18日拿到紅燒蹄膀,20日開心打開一包準備品嚐,未料才吃了一口,驚覺食物有酸味,趕緊吐掉,仔細查看發現蹄膀製造日期民國102年,有效日期103年3月15日,早過期快10年。洪先生向友人反應,友人將團購款退款給他,他也將這件事向民眾黨台中市議員江和樹陳情。江和樹今天召開記者會,他表示,拿到未開封的肉品發現,肉品製造的時間,甚至在這家公司設立登記前。

江和樹要求市府,因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關係,這2年民眾的消費習慣改變,許多人透過網路購買商品,但因看不到實體,有時收到貨煮了才覺得怪怪的,甚至有些不良廠商會修改標示,多數的民眾都是自認倒霉,但這些黑心食品是否流入市面,或是過期品未銷毀,食安處應儘速調查。

台中市衛生局啟動稽查

衛生局表示,將先與當事人了解聯繫、購買、取貨等相關細節,並啟動稽查人力前往營業處所進行現場稽查,如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法制局指出,民眾如買到過期食品致財產或健康損害,得檢附具體事證(如發票等購買憑證、就醫診斷證明及損害事證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請求賠償,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向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消保官也提醒業者,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販售過期食品造成多數消費者損害者,除自己商譽受損及刑事責任外,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責任編輯/邱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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