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難道不是人?他們舉出納粹大屠殺的慘痛教訓,霸氣抨擊護家盟的荒謬言論

2016-12-0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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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陳明仁攝/風傳媒提供)

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陳明仁攝/風傳媒提供)

長期以來,反同志人士主張同志或性少數權益不是人權,他們經常舉例一些國際條約、法庭、組織如何處理同志相關議題,接著下結論說同志權益不是普世人權。然而,他們對於人權的概念和反對「同志人權」的證據在詮釋上往往非常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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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近日因立法院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爭議,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又把其2014年的舊文《歐洲人權法院認定同性婚姻不是人權》端出來訴諸權威,質疑同性婚姻並非基本人權。當年此文一出,就有人撰文反駁,指出歐洲人權法院基於尊重各成員國的立法權,雖不要求各國都合法化同性婚姻,但至少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同性伴侶關係與婚姻大致等同的身分保障」。歐洲人權法院在Hämäläinen v. Finland案判決第85節也強調「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同樣適用保護同性伴侶和子女的家庭生活」,但護家盟至今仍一再誤用這個判決,主張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但有時候,護家盟也會跳出來質疑國際人權專家的權威。例如,當《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稱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的審查委員建議台灣政府必須「修訂民法,賦予法律承認多元家庭」,護家盟就動員旗下近親組織出席2015年的CEDAW後續落實會議,批評這些人權專家沒有民意基礎,干預台灣內政。當時護家盟分身團體「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就質疑:「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CEDAW 如果對我們國家是有影響力的,這些委員是不是應該訴諸民意?請他們來的標準是什麼?他們有代表性嗎?他的發言有正確性嗎?」

姑且不管護家盟究竟是信任國際人權機構的威權性,或者勇於挑戰國際人權專家的的專業威權,他們最後的結論總是一致認定同志訴求的權益(例如結婚成家)不是基本人權。護家盟的人權討論總是預設一套人權範疇,並將同志排除於人權之外,更是對人權概念的莫大誤解。

近代國際人權體系的建立,是奠基於二次世界大戰以及納粹大屠殺的慘痛教訓與反省,須知當年大規模侵害人權的集中營,不只屠殺尤太人,也包括身心障礙者以及同性戀,而造成這段浩劫的兩大元凶,主謀就是狂熱下的「歧視」,以及遂行這種歧視的「國家濫權」。因此,戰後聯合國所建立的人權體系,基本目的上就是在消除歧視,以及透過人權規範防止國家濫權。

在這種歷史脈絡下的人權觀,人權應該是幫助我們解決歧視和壓迫的工具,而不是用來證明「_____不應享有人權」。不管是聯合國的核心人權公約,還是區域的人權規範,人權要服務的對象也都是所有人,而且是具有各種差異性的人。畢竟,歧視的運作是建立在差異之上,例如性別、階級、身體的差異,思考人權就意味著要面對這些差異,而不是排除特定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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