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路邊不慎跌入水溝,也能向政府要求賠償?高雄一名廖姓女子與丈夫前往茄萣區海邊遊玩,準備返回車上時,因路旁排水溝沒有蓋子,當場踩空跌落,造成左手挫傷及韌帶損傷,向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請求國家賠償94萬2075元。水利局主張,女子未將車輛停在合法停車場,也沒有行走在人行道上,應自行負擔部分過失責任;不過,高雄地方法院認為,現場既沒有禁止停車標線,也缺乏水溝警示設施,女子只是為了返回車上而短暫行經路邊,難認有過失,判決水利局應賠償31萬2075元。全案仍可上訴。
女子沒走人行道、跌進水溝求國賠94萬!水利局主張女子有過失,法院認定無違規
根據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廖女於2021年8月15日傍晚,與丈夫開車前往高雄市茄萣區海邊遊玩,並將車停放在濱海路一段路旁。
當晚7時許,廖女準備返回車上,行經路旁排水溝時,因溝口未有水溝蓋覆蓋,不慎一腳踩空跌落,造成左手挫傷、左拇指掌骨間關節扭挫傷合併韌帶損傷等傷勢,後續接受治療。
廖女認為,水利局沒有妥善維護排水溝,也未設置警告標誌或阻隔設施,導致她受傷,因此依《國家賠償法》提出請求,包括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合計94萬2075元。
沒走人行道跌倒也能國賠?水利局主張女子有過失,法院認定無違規
面對廖女求償,水利局提出不同說法。
水利局表示,維修廠商在事故隔日前往現場查看,發現水溝蓋斜放在溝內,排水溝周邊的混凝土也有新生破損、剝落痕跡,因此推測水溝蓋可能原本存在,是廖女踩踏時因不耐承重才掉落。
此外,水利局認為,廖女未把車停放在合法停車場,也沒有依規定行走在人行道上,加上未注意路況,對事故發生應負擔部分過失責任。不過,法院勘驗現場照片後發現,事故地點並未畫設禁止停車標線,水利局也無法證明當時停車違規。
法官認為,廖女只是為了回到緊鄰排水溝的車輛,才短暫行走在道路邊緣,不能直接認定她違反交通規定。加上事發時天色已暗,路燈照明又受到路樹影響,現場視線不佳,難以要求一般行人預見路旁有未加蓋的排水溝,因此認定廖女對事故並無過失。
水溝蓋原本存在、踩踏後才掉落也要賠?法院揭國賠關鍵
這起案件的另一個爭點,在於排水溝究竟是原本就沒有蓋子,還是水溝蓋在廖女踩踏後才掉落。
法院傳喚廖女丈夫作證,並檢視現場照片,認定事故當時排水溝並未受到水溝蓋覆蓋,周邊也沒有警告標誌、三角錐等防護措施。法官指出,即使水利局所說的情況屬實,水溝蓋是因不耐承重而掉落,同樣代表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存在欠缺,不能因此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案發排水溝欠缺一般公共設施應有的安全性,與廖女受傷具有因果關係,因此認定水利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相關報導: 進入圓環要打方向燈嗎?法院判決揭正確做法!違規開罰3600元,很多人仍搞不清楚 | 更多文章 )
不過,這不代表民眾只要在路邊跌倒,就一定能向政府求償,仍須依個案證據,確認公共設施是否有安全或管理欠缺,以及受傷是否與該缺失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