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在一起20年,彼此早已是最熟悉的家人,如果其中一人突然住院昏迷,另一半卻因為沒有結婚,連手術同意書都不能簽嗎?自2019年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至今已超過7年,仍有伴侶因個人選擇、家庭因素或其他原因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事實上,根據《醫療法》第63、64條,病人無法親自簽署手術同意書時,除配偶與親屬外,「關係人」也具有法定簽署資格,未婚同性伴侶並非一概被排除。然而,一般手術、末期病人的安寧緩和醫療,以及《病人自主權利法》規範的預立醫療決定,適用條件並不相同。究竟交往多年的伴侶能替彼此做哪些醫療決定?又該如何事先安排?
沒結婚就不能簽手術同意書?《醫療法》認可「關係人」身分
根據《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前,原則上必須向病人或相關人員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風險,並取得同意,簽署手術及麻醉同意書。若病人是未成年人,或因昏迷等原因無法親自簽署,法律允許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64條對主管機關規定的侵入性檢查與治療,也有類似規範。關鍵在於「關係人」究竟包含哪些人。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手術同意書格式說明指出,與病人具有特別密切關係者,例如伴侶、同居人及摯友,都可能符合資格,而且伴侶的認定不分性別。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編製的《LGBTI+友善醫療手冊》第三版也介紹未婚同性伴侶的醫療同意權。若病人在意識清楚時曾向醫護人員表明伴侶關係,或有客觀資料足以說明雙方關係,都有助於醫療機構確認身分,並非一定要有過去戶政機關辦理的同性伴侶註記。醫院在受理簽署時,會依實際情況確認伴侶關係及病人意願。如果伴侶與原生家庭對治療方式有不同看法,醫療機構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醫療法》也沒有規定必須先由血親簽署,未婚伴侶並非一定要等親屬不在場才能簽名。
風生活 / 圖解
交往20年沒結婚,哪些醫療決定能參與?
同樣是未婚伴侶,三種制度認定的身分不同。
01
一般手術與特定侵入性檢查
可依「關係人」身分簽署
病人無法親自簽署時,符合資格的未婚伴侶也可能代簽。
《醫療法》第63、64條
02
末期病人的安寧緩和醫療
不能只憑同居身分代簽
未婚伴侶不是法定「最近親屬」,但病人可事先預立意願及指定代理人。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7條
03
預立醫療決定
可事先指定符合資格的代理人
須符合代理人資格,並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法定程序。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10條
一般手術可簽署,不等於能直接決定停止維生醫療。
資料: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能簽手術同意書,就能決定不急救嗎?安寧緩和醫療有不同規定
一般手術同意與末期病人是否接受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屬於不同的法律制度。《醫療法》所稱的「關係人」,並不等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的「最近親屬」。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病人經兩名具相關專科資格的醫師診斷確定為末期病人後,可依本人預立的意願決定是否接受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如果病人沒有預先簽署相關意願書,且已陷入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法律允許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條文明確列出最近親屬範圍,依序包括配偶、成年子女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法定親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伴侶,即使已共同生活20年,也不會僅因同居關係而取得最近親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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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律也提供事先安排的方式。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成年且具行為能力者,可以預立安寧緩和醫療相關意願書,並以書面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本人無法表達意願時,依規定代理簽署。另外,若末期病人沒有預立意願書,也沒有法律規定的最近親屬,依第7條,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可依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最近親屬同意書,但不能違反病人先前明確表達的意願。
另一半突然失去意識怎麼辦?《病人自主權利法》可事先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如果擔心未來因意外或疾病失去表達能力,另一種可提前安排的制度,就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所規範的預立醫療決定。這部法律於2019年施行,允許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事先表達自己在特定臨床條件下,希望接受或拒絕哪些維持生命治療,以及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相較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主要處理末期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的適用範圍還包括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符合法定公告條件的情況。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意願人必須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醫療機構在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再由公證人公證,或由至少2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並完成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註記程序。諮商原則上須由意願人本人及至少一名二親等內親屬參與;若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也應參與。但二親等內親屬死亡、失蹤或有特殊事由時,法律允許不參與。醫療委任代理人並非一定要指定,意願人可以依自身需求安排。
當意願人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聽取第5條規定的醫療告知、簽署第6條規定的手術或特定侵入性檢查、治療同意書,並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代理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權限取決於病人事先完成的預立醫療決定。依衛生福利部公布的預立醫療決定書,病人可針對特定臨床情況,事先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也可以選擇在本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如果病人將特定醫療選擇交由代理人決定,但代理人屆時沒有表達意願,或經醫院確認無法聯繫,依《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7條,該項授權代理人代為決定的預立醫療決定將不予執行。病人也可以事先指定兩名以上醫療委任代理人,安排代理順位;當第一順位無法聯繫或沒有表達意願時,可由後順位代理人行使權限。
相關決定仍須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的臨床條件,經兩名具相關專科資格的醫師確診,並由緩和醫療團隊至少進行兩次照會確認。單純昏迷或住進加護病房,並不等於已符合撤除或不施行維生醫療的條件。
未婚伴侶能當醫療委任代理人嗎?有留遺囑反而可能受到限制
未婚伴侶即使符合年齡與行為能力條件,也不一定能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規定,除意願人的繼承人外,受遺贈人、指定的遺體或器官受贈人,以及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者,不得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
假設兩人共同生活20年,其中一人立下遺囑,指定將部分遺產留給另一半,接受遺贈的未婚伴侶便可能因此不符合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格。法律對意願人的法定繼承人則設有例外。
風生活 / 圖解
想指定伴侶當醫療代理人,遺囑可能是關鍵
先確認《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代理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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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於法定限制的死亡受益者?
沒有這類利益關係
原則可以指定
未婚、同性或異性伴侶,不因伴侶身分而被排除。
受遺贈人等死亡受益者
原則不得指定
包括受遺贈人、指定的遺體或器官受贈人及其他因死亡獲益者。
例外:意願人的繼承人
不能擔任這種代理人,仍可能依《醫療法》以「關係人」身分簽署一般手術同意書。
資料:《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醫療法》第63條
昏迷病人找不到家屬,醫院就不能開刀?緊急情況不必一律等簽名
答案是否定的。《醫療法》第63、64條對手術及特定侵入性檢查、治療所規範的同意程序,都設有緊急情況例外。《病人自主權利法》第7條也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遇到危急病人時,除符合預立醫療決定及安寧緩和醫療等法定例外,原則上應先給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當病人生命面臨立即危險時,醫療團隊並非一定要等到配偶、父母或其他關係人到場簽名,才能開始必要救治。已有預立醫療決定的病人,則依其意願及法定條件處理。
沒有結婚,如何保障另一半的醫療權益?事先做好3項準備
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伴侶,可以在就醫時主動登記為緊急聯絡人,並向醫療人員說明雙方關係,必要時準備相關資料,協助醫院確認身分。不過,緊急聯絡人身分本身並不等同醫療決定權。若希望提前安排末期醫療意願,可以了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預立意願書及醫療委任代理制度,將自己的醫療選擇留下紀錄。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醫療法》,第63、64條。
- 衛生福利部:《手術同意書格式及相關說明》,「關係人」定義及簽署說明。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5、7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病人自主權利法》,第5至14條。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5、7條。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LGBTI+友善醫療手冊》第三版(2021年6月),未婚同性伴侶醫療同意權、安寧緩和醫療及病人自主權利法。
- 衛生福利部:〈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上路,衛福部公布配套辦法〉(2018年10月3日),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與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的選項。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什麼是醫療委任代理人〉,多人代理、代理順位及委任方式說明。
- 台北慈濟醫院:〈有關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執行預立醫療決定釋疑〉(2021年3月15日),轉載衛福部108年1月8日函釋,說明代理人未表達意願或失聯時的適用範圍。
本文依現行法規與官方資料整理。實際醫療決定仍須依病人意願、臨床情況及適用法規判斷;涉及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格、預立醫療決定或文件效力時,建議向醫療機構或法律專業人員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