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國道有許多交通規定,無論是車速限制、保持安全車距還是標線遵行,稍有不慎就可能收到罰單甚至釀成事故。其中,「變換車道」更是國道上最常見的違規態樣之一,新北市一名租車駕駛日前行經國道 1 號時,向右切換至路肩車道,雖有依規定打右轉方向燈,卻在車身尚未完全駛入車道前就把方向燈關閉,遭後方民眾檢舉並開罰 3000 元。駕駛不服提告行政訴訟,主張「已有提前打燈且注意安全」,要求撤銷罰單。但法官審理後認為,法規明確規定方向燈必須「全程開啟至完成變換」,駕駛應熟悉車況並手動補打,最終判決駕駛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變換車道打方向燈「卻被開3000元罰單」 駕駛喊冤上訴
判決書指出,一名男子於日前駕駛租賃小客車行經國道 1 號北向 23.8 公里處,在由外側車道匯入路肩延伸車道時,因「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遭後方目擊民眾拍照檢舉。國道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核對採證影像後認定違規屬實,依法開立舉發通知單;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隨後於同年 8 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裁處原告 3000 元罰鍰。
原告收到罰單後不服,便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全程遵守交通規則,變換車道前有明確提前撥打右轉方向燈提醒後方來車,是在確認安全無虞下才切換車道,絕無突然變換車道或造成後車追撞危險的情形。原告更稱,過程中方向燈熄滅是因為車輛機械結構,當方向盤打正時方向燈會「自動彈回熄滅」,並非故意中途關閉。
對此,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檢舉影片中雖顯示該車雖然有打右側方向燈,但在尚未完全完成變換車道、車身跨越白實線期間,方向燈就已提前熄滅,並未做到「全程使用方向燈」,舉發裁罰依法有據。
法官判決敗訴的理由是什麼?
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9 條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規定,變換車道時不僅要先顯示方向燈,更必須「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法官強調,國道車速極快,方向燈若中途熄滅,後方車輛極易誤判行車動態而引發危險。駕駛人既然開車上路,就必須知悉並掌握車輛性能,若因方向盤打正導致方向燈提前自動彈回,駕駛有責任手動補打,確保方向燈全程亮起直至車條完全歸位,認定原處分裁罰 3000 元並無違誤,原告主張無理由,判決駁回訴訟。
國道變換車道怎麼打方向燈才不算違規?
許多駕駛習慣在切換車道的瞬間才「點」一下方向燈,這種打法極易引發後車追撞意外。根據現行交通法規,變換車道時不僅要提前預告,更強調必須全程亮燈,從車身準備偏移開始,直到四個輪子完全進入目標車道並打正為止,燈號都不能中途熄滅。此規定不僅是給予後方車輛充足的反應時間,更是駕駛人確保行車安全的法規義務。
先打燈、再切換
變換車道前,必須先開啟欲切換方向的方向燈,確認與後車保持安全距離後再開始移動車身。
全程顯示至完成
方向燈必須持續閃爍,直到車輛完全進入目標車道並將方向盤打正後才能關閉。中途熄滅、閃一下就切、或是車身切過去才打,均屬於「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最高可處 6000 元罰鍰。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款金額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方向燈要閃多久並沒有明文規定,但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所謂「全程」是指汽車行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變換車道途中,直到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 (相關報導: 沒岔路的彎道要打方向燈嗎?法院判決結果出爐「違規秒收6000元罰單」,很多駕駛仍不清楚 | 更多文章 )
如果民眾在轉彎、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高(快)速公路可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