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時輪胎稍微壓到分向線,到底算不算變換車道?高雄一名駕駛日前駕車從自家地下室駛出,因道路狹窄導致輪胎短暫跨越分向線,遭後方車輛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高雄市交通局隨後開出 1,200 元罰單。駕駛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經法院詳細審理,最終判定撤銷原處分,裁定免罰。
短暫壓線也要罰?高雄男遭檢舉「未打方向燈」
案件發生於高雄市橋頭區。根據判決紀錄,該名駕駛在行經新東一街與橋新二路口時,被後方民眾錄下行車紀錄器影片,檢舉其在車輛偏移跨越黃色分向線時未開啟方向燈。警方受理後依法告發,交通局也認定違規事實明確,裁罰 1,200 元。
駕駛對此感到相當無助,他解釋當時只是「正常直行」,完全沒有轉彎或變換車道的意圖。他強調,該路段正是自家車庫出口,由於車道寬度僅約 2.5 公尺,加上從地下室駛上路面後的緩衝距離極短,受限於轉彎半徑,車輪難免會短暫偏離主線「壓線」,並非惡意違規。
法院兩大觀點翻盤:路窄、未構成實質變換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特別調閱了 Google 地圖資料與採證影片,發現兩大關鍵點,成為判決逆轉的主因:
‧地形環境限制: 法官認定該路段寬度確實狹窄,且緊鄰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口。車輛從地下室駛入道路時,受限於轉向角度與道路寬度,短暫壓線屬於「操作必然」,並非駕駛主觀想要變換車道。
‧不符合變換車道定義: 影片顯示車輛左側輪胎雖有跨線,但在短短 4 秒內即修正回原路線,並沒有持續偏移至對向車道或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法院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唯有在「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才強制要求打燈,本案僅屬「短暫偏移修正」,不應擴大解釋為變換車道。
法官提醒:行政機關裁罰不應過度擴張
法院在判決書中強調,行政機關對人民進行裁罰時,必須負起嚴謹的舉證責任。如果僅憑「輪胎壓線」的畫面就一律推論為變換車道,將會過度擴張處罰範圍,造成用路人動輒得咎。最終,法院認定交通局對法規的適用有誤,判決撤銷這張 1,200 元的罰單。 (相關報導: 60000元沒了!交通新制今天上路「加重罰則、當場禁止行駛」,還會連帶開罰 | 更多文章 )
方向燈要「打好打滿」!國道違規最高罰6000元
許多駕駛習慣在車身切換的瞬間才象徵性「點」一下燈,這種突襲式開法常讓後方車輛反應不及,極易引發追撞事故。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正確的示警時機應在轉彎或進入交岔路口前 30 公尺處就提前開啟方向燈。此外,法規強調燈號必須「全程使用」,也就是從車身準備偏移那一刻起,直到完全進入目標車道或完成轉彎動作後,燈號才可熄滅,確保行車動向能讓周遭車輛清楚辨識,履行法規義務。
若未依規定「打好打滿」方向燈,將觸犯「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條款。在一般市區道路違規,駕駛將面臨 1,200 元至 3,600 元的罰鍰;若是發生在車速較快的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處罰則會顯著加重,罰金最高可達 6,000 元。提醒用路人,正確使用燈號不僅是為了守住錢包,更是維護道路安全、給予後方車輛充足反應時間的必要關鍵。
資料來源:司法院判決書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