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濫用權力違法搜索,憲兵隊還活在白色恐怖時代?

2016-03-08 06:15

? 人氣

從這一點可以推論,憲兵隊的目的只是要從魏姓民眾取走那3份文件而己,而不是真的認定魏姓民眾是犯罪嫌疑人在進行犯罪偵查,那3份文件也沒有打算當作犯罪的證據要呈給檢察官或法官。也就是說,憲兵隊為了達到取走文件的目的,假借著偵查犯罪之名義進行搜索,扣押取走文件,濫用《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權力,而且過程粗糙違法,嚴重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及財產權,也傷害人民對國家機關的信任。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本次憲兵違法搜索事件,若事情經過皆如魏姓民眾所言,那麼憲兵隊濫權違法搜索,強押魏姓民眾回到家中,及將魏姓民眾帶回台北市憲兵隊偵訊,拘束他的人身自由部分,可能涉及《刑法》濫用追訴處罰職權罪(第125條第1項)或妨害自由罪(第304條、第302條、第134條);沒有事先取得搜索票或取得魏姓民眾的同意,就對他的住家進行搜索部分,可能涉及《刑法》違法搜索罪(第307條)。若憲兵隊確實認為魏姓民眾持有的文件,有涉犯贓物、妨害秘密等罪嫌,比較合理的作法應該是報請檢察官指揮,由承辦檢察官決定如何進行,也不會像現在惹來一身腥。

此外,此事也可以窺見轉型正義的重要。以前做錯事的人,不知道自己做錯事,而且還繼續在政府機關體制裡面工作,按部晉陞到高位,在高位繼續用以前錯誤的觀念及做法,指揮或教導下屬做事,錯誤的事情才會一再重複發生,就算勉強披上依法行政、依法偵辦的外衣,還是不難看見以前戒嚴、威權、恐怖的影子。

註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12號判決

現行偵查實務通常將「自願同意搜索筆錄(或稱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與「搜索、扣押筆錄」二者,分別規定,供執行搜索人員使用。前者係自願性同意搜索之生效要件,故執行人員應於執行搜索場所,當場出示證件,先查明受搜索人有無同意權限,同時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書面)後,始得據以執行搜索,此之筆錄(書面)祇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至於後者筆錄之製作,則係在搜索、扣押完成之後,此觀第四十二條規定應記載搜索完成時間及搜索結果與扣押物品名目等旨甚明。

註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84號判決

法院對被告抗辯所謂「同意搜索」取得之證據,實非出於其自願性同意時,自應審查同意之人有無同意權限,執行人員曾否出示證件表明來意,是否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搜索人簽名或出具書面表明同意之旨,並應依徵求同意之地點及方式是否自然而非具威脅性,與同意者之主觀意識強弱、教育程度、智商及其自主意志是否經執行人員以不正之方法所屈服等一切情狀,加以綜合審酌判斷。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