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難道教師權利與福利是『教育版的不當黨產』?

2016-03-0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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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媽媽為導護孩子,做出無私的奉獻。(視頻截圖)

志工媽媽為導護孩子,做出無私的奉獻。(視頻截圖)

因為一則疑似「陳倉暗渡」的勞資仲裁-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仲裁學校老師站導護一案,企圖規避現行法令模糊與不周延的立場爭議,彷彿就像目前老梗新炒的「追討不當黨產利益」的教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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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問題的根源,《教師法》立法旨意開宗明義:「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清楚敘明。但該法第四章之教師法第十七條有關權利部分僅列九款與第十八條有關義務部分僅列十款,無法解決近年來因社會環境變遷更迭所衍生出的爭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顯然是廢弛職務,自我閹割似的放任親師衝突在各縣市野火蔓燒!再加上地方縣市首長畏於教師團體會眾人數龐大,在選票的利益下,往往不願公開得罪教師團體,更甚者以教育經費編列的好處(如教師文康費),拉攏討好無視於社會觀感與地方財政瀕臨破產的窘困。前法不足以服膺現況需求,再因工會法的解禁,讓教師團體得以透過組織工會,大張旗鼓的藉由勞動三權衝撞教育體制,以爭取教師權益為師,左擁教師法保障既得的教師權利,右抱工會法授權的團體協商及勞資仲裁手段,謀圖教師勞權的新版圖!如同宜蘭縣長林聰賢於議會,因紛擾不斷的教師團體協商問題所言:「教師工會是三輸,輸掉社會信任、輸掉教師團體互相理解、也輸掉工會的工作目標,立法如果有問題要去導正修改。」因此,家長團體怎麼能不發出怒吼?

依法論法,教師法與工會法對教師權利義務及勞動權益的扞格,舊政府無能就讓即將上任的新政府及立法機關謙卑地面對社會的期待。而對地方政府面對由教師團體如野火般的對學校校長發動團體協商或勞資仲裁紛爭的手段,更不應被動式的受教師團體協商箝制,反而應主動積極結合家長團體與校長團體組成談判團隊,擬定全縣一致且權利義務相當的教師工作規範(或守則),才是有擔當的地方首長刻不容緩的教育大魄力!

舉例而言,教師待遇條例中已明確載明教師薪資含本俸及職務加給(也就是目前擔任國中小導師都兼領有每月3000元的導師費),地方政府及民意機關足以有堅定的立場與責任,律定出這筆職務加給「老師應該要做那些事?」中央政府責無旁貸的必須面對法令不足的疏失積極去修法,同時出錢的地方政府更有權依據地方自治的精神,受全縣家長所託對教師團體提出權利義務相當的「導師費工作規範(或守則)」協商,更是無法逃避的責任。換句話說,如今老師合法兼領導師費,那麼諸如導護工作、午餐教育、家庭訪視等等過去被視為理所當然而教師團體悍然拒絕這是「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或依法無據的事,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去執行,才不會因為教師團體提出的協商內容被認為只是爭取自身利益,導致社會輿論攻訐,汙名化全體老師的尊嚴。倘若教師團體面對此等主張仍執意抗拒,那圖利自肥的陽謀恐怕也要昭然若揭!

教師權利與福利不應該也不容許因為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失能,推諉卸責成為『教育版不當黨產』的歷史共業!教師團體爭取勞權利益大可不必機關算盡,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首長更應站在維護教育大是大非的價值,勇於面對。宜蘭縣政府已經退回教師職業工會所提的團體協商草約,林聰賢縣長更直言「導護是老師職責」,台中市林佳龍市長更應面對家長與社會的呼應。政治人物的智慧與選擇,決定親師生「三贏」或「三輸」,不可不慎!

*作者為國小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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