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定義此脈絡下的「權利」之前,我想再一次談談讓我們擔憂當前民主的幾個基本事實。正如我們所知,在不同的時間與空間中,媒體自由(libertéde la presse)皆在不同程度上被肯認為基本價值之一。
根據羅馬法典,審查制是古典國家法的必要元素;但在今日,除了戰時的例外狀態,審查制度通常不被視為法治國家應有的合法政府形式。儘管在原則的層次上有如此重大的改變—而這是自由主義所帶來的效應──但全球最具權威性的言論自由觀察機構仍提出以下報告:在21世紀的全球處境中,表達自由反倒開始退步了,而這點在獨立媒體(出版、新聞等)自由上尤其明顯。
現實處境與種種原則和聲明之間發生了極大的衝突,這不只是暴力的效果或暴力時代民主倒退的「附帶損傷」,也是整個民主倒退的核心本身。我們可以從兩個方向來探討這點:表達自由在整個基本自由的體系中占據什麼位置,以及表達自由如何與言論自由的實踐相互接合。自由主義傳統中的民主自由與民主權利有其序列,從個人安全到個人自主(本質上來說,便是構成個體權利與能力的要素)漸進發展為創造能讓個別主體成為積極公民的種種條件,並讓公民得以參與其共同體的政治事務。然而,這些權利實際上是集體權利。這並不是說某些權利比別的權利更重要,而是指諸種權利之間其實是互為條件的關係。很多時候,正是許多個體嘗試集體施行其政治權利,並在論爭中站在某一方為原則而戰,他們的自由與人身安全才因此受到威脅。人身保護令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底線,若連人身保護都沒有,便無法有任何公共活動與共同體。
但在底線之上,我們還得識別出另一道門檻,這是主體/臣民成為真實的公民所必須跨越的界線,唯有跨過這道門檻,他們才能打造出公共空間,並與共民(concitoyens)一同分享參與公共辯論的能力。如果個體與群體無法享有表達與言論自由,便不可能達成這點。因此,正如我一開始所說,表達自由是鄂蘭(Hannah Arendt)筆下的「擁有一切權利的基本權利」。在鄂蘭的著作中,這說法似乎只適用於以下法律事實:個體若要成為積極的公民,便必須被肯認為公民共同體的成員,而這共同體通常就是民族國家。但無論這個「被動」的條件在個體與群體遭受迫害、去國籍化、褫奪公權,甚至面臨社會性死亡時有多重要,我們都能再另外加入一個「主動」與積極的面向。表達自由的「主動」面向讓公民能夠從守法、聽命、投票、填行政表格、回答問卷調查的被統治者,轉變為城邦共同體的行動者或「成員」,藉此真正實踐「擁有一切權利的基本權利」,或甚至要求一切權利的權利(如要求一切自由中的根本自由)。
這不僅對個體有利,也對國家有利:若一國之中的公民處在被動狀態,只限於服從,而無法自由與彼此討論自己當前的處境、需求與意見,那這便是個不知道自己究竟統治並代表何種社會的國家。無論發出再多的問卷調查,這類國家都是盲目的,無法理解自己的事務,因為—再次借用一個哲學術語──它已被「無知之幕」給罩住。因此,就政治或民眾層面而言,表達自由的重要性使其成為種種民主制度的基石,這不僅是因為表達自由能夠保護主體的自主性以及其它基本權利和自由(流通、所有物、生產並交換商品、信仰或改宗等等),也是因為表達自由或溝通自由讓社會理解自己(即便不是「透明」的狀態),因此也能治理自己、改變自己──而這一切都有產生衝突的風險。
至此,我想再另外討論「表達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接合。這兩個概念不停擺盪,且並非所有的語言(或司法文本)都有區隔出兩者,因為兩者之間有緊密的連結,在使用上有時選擇其一只是單純用詞的問題或風格上的細節。確實,兩者時常指涉同樣的處境與活動,但若能藉兩者的差異來思考幾個關鍵問題,應是不錯的嘗試。由此我們便能談論並非純粹語言的種種表達形式,或主體間的交流方式:書寫、影像、身體語言、音樂,以及藝術。表達自由的定義延伸到許多不同的媒介與語言(而種種限制與禁令往往就是由此萌芽),且能區別出此基本集體權利中較為客觀、制度性的一面,以及主觀、個人的層面。
我以「表達自由」來涵括所有共同形成「公共領域」(Öffentlichkeit)的制度、活動與效果。種種表達自由逐漸(尤其是在「啟蒙」時期)為人闡述並形成其結構後,共同型構出現代政治民主化的條件:媒體自由、保障自主研究的「學術自由」、出版書籍、期刊、百科全書與影視作品的自由。隨之而來的是司法獨立、公開審判,並保障律師的控告權和辯護權。最後還有集會權以及教導宗教或世俗學說的權利。這種種變成一個極度複雜的制度體系,而這體系則與別的理論家所說的「公民社會」共同增長。然而,是什麼讓這些制度相互接合並一同運作?是讓我們討論的種種觀念、藝術、資訊與知識的流通。因此,表達自由在這過程中不再只是個純粹的私有物或「個人所有」(propriété de soi-même / self-ownership),而轉變成某種共有資源。時至今日,許多法學家開始對這類「共有資源」產生興趣,因為它們能供無數人使用,且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也不會有任何人「失去」這類資源(甚至可能因為更多人參與而使此類資源變得更豐富)。
然而,要讓觀念與資訊流通並平等分配給每個人當共有資源,我們還需要別的東西──這是種種制度的「生命」(並非規定而僅是促成制度的條件),也就是人的「主體」活動(une activité personelle, « subjective » )。我想,我們可以賦予這類主體活動「言論自由」的美名。言論自由只能共同行使,且需要制度性的條件(書籍、報章雜誌、集會、聚會、教室、圖書館、書店、劇場與電影院、教會、清真寺等),但最終,這仍是諸多個體所發起的行動,而這些個體則藉由此行動跨越私領域的疆界,走至公領域發言,以彰顯其公民身分。我們先前提過,民主政治同時需要法律與法外的集會,而現在我們可以再說,先有基本自由才有別的政治權力,而若要有基本自由,則需要種種不同的制度,其自主性不被威權截短或壓制。除此之外,我們還需要言論自由這類主體能力,而國家則需保障言論自由不受國家本身侵害──這是哲學家所說的「危險的增補」(dangereux supplément),也就是民主化民主的永久條件,因此,實際上是民主本身在行動中不斷發明自身。 (相關報導: 黎蝸藤專欄:是否放生Tiktok,是川普「親中」或「抗中」的第一塊試金石 | 更多文章 )

*作者艾蒂安‧巴禮巴(Étienne Balibar),法國巴黎─農岱爾大學(UniversitéParis-Nanterre)榮譽退休教授,政治哲學家、馬克思主義學者。本文選自作者新著《言論自由》(南方家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