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四小時換三千萬 被汙名的大法官誰理啊?

2015-06-1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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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投票,四位被提名人全數過關。(余志偉攝)

立法院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投票,四位被提名人全數過關。(余志偉攝)

立法院通過大法官提名同意權,半天審查,不到兩小時投票。全部一百一十二位立委,參與審查質詢者僅十九位,每位發言十五分鐘,莫怪民間司改會嘲諷,「二百八十五分鐘換八年大法官任期,三千多萬元薪俸,再沒有工作的CP值比這還高。」四位大法官全數過關,意思是:立法院用了短短的四個多小時,就消耗了納稅人上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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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大法官位極榮寵、備極辛勞,不能以簡化的數字,換算大法官的價值。有道理,對一般人而言,可能不知道大法官與常民有何相干,但大法官終究是最重要的國家名器之一,其重要性不亞於總統,甚至還高過總統。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的職權包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和政黨違憲解散案。法官依法判案,法令適用有疑義,從小民到政黨,無一不能聲請釋憲,包括馬王政爭的黨籍處分案,都可以聲請釋憲,唯王金平聲請黨籍假處分成功,讓政黨到底以什麼程序能處分黨員到什麼程度,留下懸念。

王金平黨籍案可能不是一個好例子,大法官會議迄今累積到七百二十九號解釋,隨手翻翻,第一號解釋就是立委不能兼任官吏;第三十一號解釋,國家遭逢重大變故,第一屆立監委得繼續行使職權(萬年國會);第二八四號解釋,交通事故駕駛肇逃吊照不違憲;第三0八號解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在外兼職(台大跟壹電視不知如何處理);第六二四號解釋,軍事審判冤獄應申請國家賠償(否則江國慶真要含冤到連賠償都無了)…,林林總總不一而足,總結而言,就是小到罰單,大到能否多元成家,都可以狀送大法官,形同人間律法的終極裁判,其位非榮寵不可。

至於大法官是否備極辛勞?那就見仁見智了。從民國三十八年第一號解釋,迄今第七二九號解釋,平均每年有十一號解釋,但聲請數數百倍不只,根據法律學者劉靜怡的統計,過去八年釋憲聲請案逐年上升,二00五年有三百二十四件,做成解釋二十件,約佔百分之六點四;二0一二年高達六百一十八件,做成解釋九件,只佔了百分之一點七;九成九聲請案被大法官置之不理、束之高閣或會而不議,今年迄今只做了三件解釋。加了四位新任大法官,是否能讓大法官會議效率所提升?以達過去六十六年的平均水準?大有疑問,但不論如何,大法官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立法院做為人間律法終極裁判的審查人,豈可隨便矇混?

很遺憾,立法院動輒要聲請釋憲,也動輒拿大法官開玩笑;比方說,二00五年,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大選兩顆子彈案的「立法院真相調查委員會」違憲,立法院一筆刪掉了大法官的司法專業加給,大法官在半年後六o 一號解釋,立法院此舉「與憲法意旨尚有未符」,含蓄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是回打立法院一巴掌:胡鬧!

立法院被打了一巴掌,摸摸鼻子繼續胡鬧。可怪的是,總統府也跟著胡鬧,既送出被提名人,又不提供被提名人的資料,一切交由民間用谷哥大神起底,立委則是連谷哥都懶得請教,行禮如儀有審查之形,而無審查之實,藍綠各自演各自的角色,拿理應超越政黨的大法官被提名人當道具,玩藍綠政黨各自的把戲,重點在:用四名大法官換未來總統的監委提名空間,這才是立法院的真相,不論是法案、預算、人事,都有交換的空間!

至於大法官是好是壞?能做多少事?會做多少事?唉,誰理啊?大法官被提名人從此揹著四小時換八年薪津三千萬的「汙名」,不也只能摸摸鼻子,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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