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方「真中夾假」之冤假錯案及陳宗彥案高檢署行政調查報告

2023-07-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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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高檢署(涉及陳宗彥召妓、貪污及卷證洩密)該案調查報告「查無違失」可體知檢方「無傳喚必要」及「不宜函查」。接下來看看檢方辦案有多糊塗?檢察官司掌偵查,若辦案顢頇草率,極易造成「冤假錯案」且重點更在於「無法可管?」或說可移付懲戒,但若非個案極端嚴重,多半不了了之。例示而言,雄檢檢察官吳韶芹高升「借調廉政署」投奔昔年長官莊榮松門下,目前職位為「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派駐檢察官(吳韶芹)」,按借調廉政署之檢察官係承辦公務員貪瀆之重大案件,請問若辦案草率該怎辦?(關於吳檢,有興趣可讀閱拙文《檢方白色巨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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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看一樁司法小奇案。該傷害案客觀事實很簡單,兩位當事人於2021年12月9日爭吵時告訴人蘇男受傷依法提告,衛姓被告則提出辯稱。雄檢吳韶芹以《110年度偵字第27197號》起訴聲請簡易判決,雄院一審(111年度簡字第954號)從善如流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伍月,嗣檢察官吳韶芹不服提起上訴,雄院二審(111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一查突然發現吳韶芹之起訴大有問題?且不論該傷害案一審痛斥吳韶芹,攸關罪數部分部分,筆者認為屬於法律涵攝評價,請看吳韶芹提起上訴被法院狠狠打臉如下:

「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上揭時間、地點之傷害行為,尚有造成蘇OO受有頭部鈍傷、右側上顎側門齒牙冠斷裂、右側上顎正中門齒及犬齒震盪之傷害。」請細看以上該案傷害包含蘇男「頭部鈍傷」、「牙齒斷裂等」,被告否認犯行辯稱:「我不承認造成蘇OO受有頭部鈍傷、右側上顎側門齒牙冠斷裂、右側上顎正中門齒及犬齒震盪之傷害」。是以當進一步檢視,前揭傷勢是否被告衛男造成?妙的是,該傷害案有「到場警方密錄器之錄影畫面」,經二審法院勘驗,當時「蘇男頭戴安全帽!」是以「其頭部鈍傷」是否當日造成自然有疑,更推測吳檢或許根本沒看密錄器畫面,吳檢閉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還是該說吳檢看了照常「曚眼起訴?」

更扯在此,該傷害行為係2021年12月9日發生,但二審調閱蘇男之就醫及健保紀錄,愕然發現蘇男於2021年11月30日就「牙齒斷裂等傷勢(右側上顎側門齒牙冠斷裂、右側上顎正中門齒、犬齒震盪,法院簡稱傷勢①)」已至牙科診所就醫治療;準此,二審認定:「蘇男上開①所示傷勢,顯然並「非」被告於110年12月9日對蘇男為本件傷害行為所造成。」請問看完之後,對於檢方辦案草率粗糙不嚇死?被告辯稱「蘇男牙齒裂傷不是我造成」,檢方辦案查也不查,草率逕自起訴?然後二審法院一查「十日前之舊傷,被檢方『一股腦夾帶』直接起訴?」還是該說「檢方草率辦案,早成慣例,習以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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