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教化可能!竹東少女遭性侵焚屍案 改判主嫌死刑

2018-08-0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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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案,高院更一審改判主嫌林春雄死刑。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資料照,翻攝Google Map)

新竹縣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案,高院更一審改判主嫌林春雄死刑。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資料照,翻攝Google Map)

新竹縣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案,主嫌林春雄二審被判處無期徒刑,高院更一審今(8)日改依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判處林春雄死刑,其他4名被告判刑20年至無期徒刑不等,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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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竹東鎮國二少女民國104年5月21日時被發現陳屍在河濱公園旁草叢。警方調查後當天帶回主嫌林春雄與其女友黃曉雲,及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到案;新竹地檢署後來將林春雄等5人起訴。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春雄等5人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林春雄、陳哲儒維持無期徒刑,其他3名同案被告判刑20至28年不等刑期。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林春雄明知被害少女心智有缺陷,因不滿少女曾辱罵女友,將少女強行載往竹東大同國小後方,夥同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等人掌摑、毆打或持竹棍攻擊少女全身。

林春雄等人隨後又將被害少女載往竹林大橋下方,持續毆打少女,陳哲儒突然提議性侵少女,林春雄、何文軒、古志強接連性侵得逞,林等5人再對少女拳打腳踢,並棄少女不顧轉往他處飲酒作樂。

陳哲儒、古志強稍晚重返現場,發現少女死亡,通知其他3人回到現場,經討論後決定購買汽油焚屍毀跡,造成被害人屍體下肢、左腹部、胸部等處遭焚燒。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林春雄等人惡性重大、不可輕饒,但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黃曉雲所犯並非最為凶殘且全無教化可能,因黃曉雲未參與強制性交判處20年,陳、古、何均判最嚴厲的自由刑即無期徒刑。

合議庭認為,教化並非死刑刑罰的目的,依罪刑相當原則考慮,若不處以死刑無法實現正義及符合社會上普遍認可的法價值體系及其表彰的社會正義,因此改判林春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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